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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宪的情形,则应进一步做下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其一,张杰被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否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其二,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实际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宪的情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张杰被侵犯的首先可能是宪法保护的平等权(而非劳动权)。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就录用公务员(或企业招工、高校招生)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特殊的领域、行业或工作而言,尤为如此,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然而行政机关规定的这种条件(如性别、身体状况等)如果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可能构成歧视,导致违宪。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如果本案中确实存在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律、法规、规章,且科学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他人不构成传染或虽有传染性但并不严重且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此种法律、法规、规章即构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竞争公务员权利的侵犯,从而可能导致合宪性争议。
  记者: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可否对其作出限制?
  姜:传染病患者有甲类、乙类、丙类等诸多类别,如果再加上病毒携带者,是一个很大的群体(远不止一亿)。如果剥夺所有这些人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不可想象的:社会不可能将他们包下来无偿治疗,他们也不可能忍受与社会长时期隔离之痛苦。因此,对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无疑应予法律保护。当然,对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依据不同情况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同样是必要的,因为传染病患者毕竟有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从而影响他人健康,影响社会生活的危险。因此必须根据传染病患者的实际传染危险,确定对其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但对于没有实际传染危险或危险很小的病毒携带者,则不宜加以限制(可告诫病毒携带者及其周围人注意预防)。
  记者:地方人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
  姜: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法律能加以限制。当然,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实施办法,确定具体标准。在某种传染病突发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地方人大和政府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包括限制传染病患者一定时期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但事后需要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或决议加以确认)。这也是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的作法。
  记者:传染病(如乙肝)患者在工作、学习等方面遭遇歧视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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