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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姜明安


【全文】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日前,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则宣布,为原告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公务员招考得了第一也没被录取化验结果、拒录通知都未给原告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昨天下午,记者与身在安徽的张杰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第一次体检发现他感染乙肝病毒后,他又在另外一家医院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与前一次相同。这时芜湖市人事局便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说他体检不合格不能被录取。“当时我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取的书面答复,结果被拒绝了;后来我想复印两家医院的化验单,他们也不答应。”
  虽然感染乙肝但非“大、小三阳”体检结果并未违反公务员体检标准
  此前有关媒体曾报道说,张杰是因为在体检中查出“小三阳”而失去了当公务员的机会。但在记者昨天的采访中却发现,尽管张杰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记者就此检测结果咨询了相关专家,得知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
  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记者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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