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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医生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谁负?

外请医生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谁负?


姜明安


【全文】
  侯照坤诉丽泽医院和薛某医疗事故纠纷案
  据12月9日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报道 脑瘤患者侯照坤在做手术时可谓屡遭“劫难”:第一次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却没发现;第二次手术中突然停了电。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侯照坤开颅案做出一审判决:北京丽泽医院赔偿候照坤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今后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5万余元。
  46岁的侯照坤原系河南省商丘市兴牧兽药厂职工,2000年2月28日,被确诊为第四脑室脑胆脂瘤,必须开颅手术且难度较大。为稳妥起见,3月1日他慕名来到北京求治于某大医院的专家薛大夫。3月2日侯照坤经薛大夫介绍住进了北京市丰台区长安医院。当时薛大夫对此解释为301医院床位紧张,手术还可能由实习医生做,如果住进长安医院,他可以亲自主刀。
  3月11日14点至20点,侯照坤在长安医院进行手术,薛大夫作为特请专家来到手术室。术后,处于昏迷状态的患者于次日9时被确定颅内大面积出血,须马上进行第二次手术。12日10时,手术开始,薛大夫再次来到长安医院手术室。10时58分,可就在医生将侯照坤的颅骨打开后,手术室的灯光全部熄灭,手术用的电动器械也停了下来。医院紧急联系供电局才得知是事故断电。情急之中,侯照坤的家属接受医院的提议跳上医院的救护车上街去买发电机。12时15分,家属掏光身上的5000元钱还不够,最后押下一人在商店后,终于抬着发电机匆忙赶往医院。12时45分,就在发电机接线安装时,电也来了,手术继续进行到13时30分结束,医院同时下了病危通知书。术后,侯照坤昏迷五个月,由于长安医院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由长安医院出资,侯照坤被转到海军总医院做第三次手术意识才恢复,但左侧肢体瘫痪并出现失语。侯照坤本人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1年1月11日,侯照坤的家人将长安医院和薛大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万元。经法院查明,2001年4月26日,长安医院更名为丽泽医院,因此此案被告为丽泽医院和薛大夫。2002年9月,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院长与法人均已变更,第一被告丽泽医院认为应由原长安医院对此事故负责,同时认为医院已经对突发停电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而第二被告薛大夫代理人认为即使薛确实做过手术,依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由于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只针对医院,故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丽泽医院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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