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关于当初的委托拍卖行拍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有书面的委托合同,而被告代理人当庭承认,公安局和拍卖行之间是口头委托。
再比如,通告取缔“新车”,收回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关系到几百人的生存活路等权益问题,事关重大,但行政机关却没有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更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正当程序。
焦点之四:如何理解“四年有效期限”?
在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乐清分行制定的《乐清市乐成人力三轮车上路额度拍卖规则》上,记者找到“本次拍卖的运营牌照有效期限为四年”的表述。被告据此认为收回运营权依当初的约定行事,是政府讲诚信的表现。
但是,很多三轮车主表示,当初他们只看到“拍卖须知”,并没有看到这份“拍卖规则”。而“拍卖须知”上,并没有“四年有效期”的类似表述。对此,被告代理人提出,如此重要事项,当事人说自己不知道,不合常理。而原告代理人提出,即使三轮车主知道4年期限,这也是一个无效的约定,“被告的所有行为,都要有法律授权,但被告根本不能提供哪个法律法规授权其可以对牌照许可使用期限加以规定。就是说,此条款是越权条款,它根本没有资格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不管被告行政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是四年、四十年还是四百年,也不管相对人是否知晓,都因为被告没有相应法律授权,使该约定无效。”
< br> “看看庭下那一张张饱经风霜的脸,看看他们渴望的眼神,希望法庭在合法的前提下,给他们一个生活下去饭碗。”庭审过程中,当原告代理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何兵副教授面对法庭,哽咽着说出这番话时,旁听席上一片唏嘘。
姜明安教授:探讨比拍卖更好的调控交通办法
对于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由此暴露的深层次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就本案而言,姜教授指出,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成、虹桥两镇政府的做法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首先,《通告》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而是仅引用自己以前制定的相应《通知》作为其做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即是违法。其次,根据国家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有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乐清市公安局、镇政府“拍卖使用权”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变相的“乱收费”。对于记者提出的“如果被告当初的拍卖行为确实没有法律、法规根据,是否意味着它们应该将钱返还给三轮车主”时,姜教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甚至认为“还应赔偿相对人的利息损失。”关于对“四年有效期”的理解,姜教授认为,根据《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四年”应理解为车辆换发牌照或车辆检验的期限,而非车辆所有权、使用权、营运权的期限。如果被告将“有效期四年”解释为四年后牌照不能更换,那被告的“生意”做得就有点“黑”了:让一个三轮车夫每年花上近万元买你的成本不会超过十元的牌照。事实上,被告过去也没有这样“黑”过,其通常对期限届满的牌照都是予以重新更换的。原告正是依被告行为的惯例理解“有效期四年”而购买被告的牌照“的。否则他们怎么会去做明显要赔本的买卖呢?对此,被告即使可以不受“执政为民”理念的约束,也应受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约束: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予补偿(如果终止相对人营运是必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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