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被告代理人的说法受到原告代理人的强烈质疑。他们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要求。所以,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授权,而不能象被告代理人那样“推导出来”。 而遍寻我国有关非机动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皆未授权任何机关或单位,对非机动车辆牌照加以拍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检验合格的非机动车辆发放号牌、行驶证。而且在收费问题上,只准收取工本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其中根本没有对拍卖牌照使用权的授权。所以,拍卖非机动车号牌,完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自我授权行为,实质上是越权行政,是违法的。至于乡镇人民政府,就更没有这项权力了。
另外,从车主交钱后得到的发票,不是事业收费专用发票,也非正规税务发票,而是拍卖行的发票的事实,都让人对收费的性质、资金的流向产生怀疑。
焦点之二:牌照能否收回?
庭审中,面对原告人代理人“三轮车的所有权属于谁?所有权证属于谁?行驶证属于谁?”的一连串问题,被告代理人承认,上述所有权都属于车主。
然而,属于车主的东西,被告有什么权力收回?
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提出“牌照和运营牌照”的区别问题,因为在当初拍卖的是“运营牌照”,而现在要收回的是“牌照”。被告代理人对此的解释是,由于人力三轮车天然具有的运营属性,“牌照”其实就是“运营牌照”,两者是一个东西。
对于上述解释,原告代理人进行了反驳。他指出,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老大爷蹬辆三轮车拉老大娘上街的“场景”,这些自用三轮车也是有牌照的,说三轮车天然用于运营,如果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而事实是,乐清市公安局当初拍卖的只是牌照,而不是根本不存在的“运营牌照”。三轮车主可以上路拉人的根据,是乐清市工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面清楚记载着经营范围是“人力三轮车”服务。只有吊销这个执照,三轮车上路才失去合法的依据。问题是: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吊销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颁发牌照不仅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利益,是对自身职责的背离。”
焦点之三: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被告代理人认为,无论当初拍卖还是之后收回,都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问题。然而, 原告代理人却列举了其诸多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