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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民商法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目前的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体。企业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群众开展家庭理财都严重依赖于银行。过分强调商业银行的作用,不仅不能防范金融风险,反而会制造和诱发金融风险。储户是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又是企业的债权人,一旦债务人企业违约,银行债权无法收回,也就无法满足储户的债权,从而出现大规模的双重违约和金融三角债。这是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本身难以摆脱的弱点。
  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则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所有权关系、股东权关系或代理关系。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债务人之间,没有银行的介入,这无疑分散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应鼓励公民个人直接投资兴办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企业设立的手续,降低人民群众办企业的成本;早日承认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稳妥培育股票、债券、衍生证券等资本市场,鼓励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抓紧制定《投资基金法》。
  四、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优胜劣汰本是正常的事情,对那些应当破产、扭亏无望的企业,政府部门不应阻止。但是,那种迷信企业破产,甚至怂恿“假破产、真逃债”的态度也应予以纠正。公司的存在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公司职工、公司所在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应当避免有望起死回生的负债公司关门破产,允许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妥协让债务人公司在一定时日内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这样做极有可能使濒临绝境的公司重振旗鼓,对维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有利的。这应当成为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
  五、预防泡沫企业、泡沫公司的滋生和蔓延。
  公司和法人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债权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追索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额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和法人企业的资本,严惩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等验资、验证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直接追究法人资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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