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民商法防范金融风险
刘俊海
【全文】
从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而从民商法的层面上,则应采取下列法律对策: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
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一些国有专业银行也没有自觉地贯彻执行《
公司法》。鉴于《
商业银行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就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
公司法》的具体日期作出规定,政府可考虑作出详细部署,强调《
公司法》在推动、保护和规范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在1999年内把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纳入《
公司法》的调整轨道。
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
二条、第
十七条和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是《
公司法》。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和合并都适用《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是《
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