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

  二、认真解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一是关于取消收容审查的问题。这次修改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把收审对象纳入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做好取消收审的工作,首先必然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思想观念要转变过来。收容审查从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了几十年,特别是七五年整顿铁路治安和八三年严打以来,在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治安形势日益严重、刑事强制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收容审查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查清流窜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收容审查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不完善,羁押期限较长,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实际执行中超时限、超范围的问题严重,对有的嫌疑对象收而不审,超期关押情况严重,有的甚至关押几年也不处理,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是社会反映强烈,也是国际人权斗争十分关注的一个焦点。近几年来,公安部三令五申,采取许多措施,要求严格控制收容审查,虽然确有成效,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下刑事犯罪变化的新情况,从既要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又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公安部曾设计过几个方案,最后采取取消收容审查,把收容审查对象纳入拘留和逮捕两项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方案。取消收审,会不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一些同志担心的问题,也是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收审手段取消后,可能会给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工作带来暂时的不适应,但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利影响。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已充分注意到了取消收审后可能带来的问题,因此,对刑事强制措施做了许多重大的修改,调整了逮捕条件、拘留条件,把收审对象全部纳入了刑事拘留的范围,有的情形纳入了逮捕条件之中,而且对原收审对象的拘留时限可达一个月,还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大家知道,拘留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间不能太长。这是因为拘留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关押时间太长,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保护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不利。更何况,新的规定把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从原规定的5个月延长到8个月。总的来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措施,但强化了拘留、逮捕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与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刑事强制措施是强化了,而不是削弱了。因此,我们一定要全面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充分运用好各项刑事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办案。只要我们认识解决好了,工作加强了,社会治安就不会因为取消收审而出现反复。
  作好取消收审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就要从严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凡是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要使用收审,并立即着手清理收审人员。
  二是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问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乱纪、杜绝冤假错案都有重要作用。这次修改刑诉法,把律师介入提前到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此,有不少同志有疑虑,担心会妨碍侦查工作。首先应当明确,律师在诉讼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和所担负的任务是不一样的。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期间律师的介入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有重要作用的。因此,公安机关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供方便,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既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又要防止因我们的管理不善而影响侦查办案。同时也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需要。
  三是关于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运用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时限和执行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杜绝以连续传唤、拘传、监视居住等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不要搞跨县市、跨地区、跨省传唤。到外地执行逮捕、拘留,一定要按照新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持拘捕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支持配合。不得到外地擅自抓人。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将其羁押在关押场所或者公安机关。由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如何办更好,都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研究,制定严格的实施办法。对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包括财产抵押)问题,也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研究,先作一些规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原则上必须保证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起到约束作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加强执法工作,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对我们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贯彻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必须全面加强和改善公安执法工作,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当前,公安执法状况总的说是好的,特别是最近几年,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活动有了很大的改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也在加强。但是,刑事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办案、以权压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粗暴执法,甚至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循私枉法、执法犯法等问题,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应的有作用。目前,执法工作仍然是公安工作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把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重要位置,以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首先在组织学习培训时,要以党的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全会的精神为指针,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一次深入的讲政治、讲民主、讲法制的教育。公安机关是专政机关、执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树立民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专政机关、执法机关讲政治,就必须严格执法。能否严格执法,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人民警察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纪律的具体体现。不学法,不懂法,不严格执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者。在对广大民警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中,要引导民警从思想认识上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惩罚犯罪同保护人民、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关系。有些同志,讲打击犯罪就忽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讲处罚就不讲教育;讲严格执法就不讲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集中体现和保障。我国的法律是党和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当政策上升为法制时,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