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提前参加诉讼,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是衡量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而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本保障。正因为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法改变过去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才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作法,允许在侦查时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时,则可正式聘请辩护人。
还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4条)。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加强保障,还体现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的精神,确定了罪疑从无的原则。即规定:对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40 条),在法庭审理时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162条)。这比原
刑事诉讼法对此回避规定, 导致不少疑案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长押不放,在人权保护上无疑是一大进步。
四、明显改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同时,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也予以很大的重视。原
刑事诉讼法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看待,而修改后则把他定位为当事人,赋予他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一审法庭审理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和被告人一样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如果不开庭,合议庭也必须事先听取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的意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自诉案件不仅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就有力地加强了被害人追究犯罪的权利。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如此之重视,实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鲜有。
此外,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也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的保障。当然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某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死刑复核制度等。但总的来说,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的确令人鼓舞,也得到了海外人士的普遍好评。
此次修改
刑事诉讼法着力加强人权保障,决非个别立法决策人的心血来潮,而是适应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也是国际上人权斗争的需要。因此只有掌握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好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公安部纪检书记 罗锋)
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迈出的新的重大步伐。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新的
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公安部就召开了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对公安机关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在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认真做好
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会。会议强调,要把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修改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迈出的新的重大步伐,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我国刑事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惩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更加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同犯罪作斗争的职能作用,依法准确、及时地严厉打击犯罪,强有力地遏制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担负着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国家刑事法律的任务;也担负着国家治安管理和有关行政管理,执行国家行政法律的任务。而
刑事诉讼法正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们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如取消了收审,律师提前介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也更加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刑事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纠正执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克服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改善执法形象,密切警民关系,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全国公安系统能否贯彻实施好,将首先取决于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广大民警对两法的学习理解和掌握程度。因此,抓好学习、培训,是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在新的
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后,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就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了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后,进行考试、考核,检查学习、培训的效果。各警察院校、各种业务培训班,都把两法的学习作为重要内容,加以重点安排。在对
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中,广大民警既要准确理解和掌握
刑事诉讼法强化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措施和手段,又要准确理解和掌握
刑事诉讼法有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要注意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认识和错误做法,坚决纠正以拘代侦、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既要防止缩手缩脚、执法不严,放松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又要克服有法不依、有错不纠的错误倾向。通过学习培训,各级领导和全体人民警察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执法。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权力与制约的统一,惩处与保护的统一,执法与服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