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权。
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同时规定了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所有这些规定都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立案监督。为正确、充分行使刑诉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不属于此类案件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总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为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折不扣地严格贯彻执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严格执行新刑诉法,首先需要转变和提高执法观念。一是要树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观念。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要加大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二是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观念,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三是要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观念,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司法廉洁公正。四是要树立效率的观念,快侦快诉。五是要树立文明执法、文明办案的观念,做到不仅要保障公民,而且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转变执法观念,推动和促进检察机关的全面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对新
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的问题要注意加以研究,特别是围绕如何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如何提高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的工作效率,如何提高公诉水平,如何将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等问题进行研究。
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要制定好实施
刑事诉讼法细则。制定实施细则,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思想:一是《细则》的规定要不折不扣地忠实于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不能与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通过制定《细则》,保证充分行使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完备的操作规程。三是根据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解决好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协调与衔接。四是《细则》的规定要有操作性,用好、用活法律规定,把法条规定具体化,便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正确实施。
努力提高律师的刑事辩护素质
(司法部副部长 张耕)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工作,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既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参考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担任辩护人。同时,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做了重大修改,强化了辩护律师举证、质证的职能,规定在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可以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这些规定,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提高,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良好形象。
二是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权利。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证人、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等,这些规定无疑为律师顺利地参与诉讼,履行其辩护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确认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
四是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责任。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律师违法的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修改,意义十分深远。它既使律师刑事业务的领域广阔了,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扩大了,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又对律师的素质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工作者都要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更新思想观念。首先,要增强全面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观念。每个律师要充分认识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重经济案件,轻刑事案件的倾向。要看到,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律师不仅有权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律师不仅要进行一般的辩论,还要进行举证和质证。这就要求律师应比以往任何时候有更高的自觉性和更强的责任感,要积极做好刑事辩护中的各项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次,要增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始终体现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既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地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再次,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新的
刑事诉讼法在扩大律师权利的同时,增强了律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律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每个刑事辩护律师都要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忠实于国家法律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