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绝对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用词是“应当”,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依法决定不起诉。
三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用的是“可以”一词,说明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决定不起诉,作无罪处理,但并非必须不起诉,如果确有定罪必要的,也可以依法决定起诉。
这三种不起诉形式中,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制度中的合理内核,同时取消了免予起诉所含的定罪权,使相对不起诉只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不具有定罪效力。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精神实质,对于正确运用这一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一种观点认为,原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可以全部适用相对不起诉来处理,受到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人是有罪的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适用免予起诉处理的对象不完全都能适用相对不起诉来处理,对其中一些需要定罪的人,应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定罪免刑。对不需要作定罪免刑处理的人才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受到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人,其行为虽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故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实质上是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这个人无罪。这种理解才符合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可见,相对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是:1、性质不同。对某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实质是说该人无罪,而免予起诉则是确认该人有罪。2、适用的对象不同。 虽然刑诉法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似乎与原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起诉的条件是相同的,但实质不然,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普遍适用的,而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的不起诉的条件,虽然也包括“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种情形,但这却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上述两种情形中确定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免予起诉适用的对象比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广泛,适用相对不起诉时要对原来适用免予起诉的人再进行分类,对其中不需要定罪的可不起诉,对其中需要定罪免刑的则应提起公诉。
三、关于审判方式的完善
刑诉法现在规定的审判程序与原来的审判程序相比,最明显不同是:庭审前的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实行控辩对抗,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的作用,强化了合议庭的庭审中的作用。这些改革克服了过去庭审时存在的先定性后开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限制控辩双方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病。
这种改革要求审判人员不仅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求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正确的判断能力,同时要熟练掌握庭审的程序和规则。其中需注意的几点是:1、 由过去主动纠问被告人变为以相对超脱的地位主持审判后,要注意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2、 对控辩双方指责对方问话方式、内容妥当与否作出正确判断,勿使控辩双方陷入无谓的争辩之中;3、证人原则上都要出庭,证言要接受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要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4、 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尽量为其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以避免只听一面之词而影响公正判决。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在总结了国内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为公正、及时审理刑事案件找到了好方式,刑事审判人员应尽快熟悉它、掌握它,以使新的审判方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
严格执行刑诉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穹)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刑诉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和进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新刑诉法从立法精神到具体条款的规定,都更加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新刑诉法对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
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16年来的司法实践,借鉴了国际上刑事诉讼发展的成果。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刑事诉讼,也更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新
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四个方面的职能:
1.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与原
刑事诉讼法相比,更加清楚、明确,并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化了。这样规定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搞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开展反腐败斗争。二是新刑诉法同时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又一体现。三是新刑诉法扩大了人民检察院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权力,完善了有关规定。对这些规定,检察机关一定要学懂、弄通、会用,充分行使刑诉法赋予的权力。
2.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修改后的刑诉法放宽了逮捕条件,审查批捕的工作量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捕,关键在于能否正确理解刑诉法修改后的逮捕条件,尤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时,对证据本身的质和量必须有一定要求。从质的要求上讲,证据必须确实,从量的要求上讲,证据数量要足以证明,孤证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这时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加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的权力。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和撤诉权。关于提起公诉权,这次修改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变为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强化了庭审功能。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还要展示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在法庭上展开充分的辩论,来确定犯罪的证据和事实,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权,但也加重了提起公诉的责任。关于不起诉。这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一是绝对不起诉,即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即原来的免予起诉范围转为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这种情况下不能再给被不起诉的人定罪,这是一个较大的修改。为保证不起诉的正确适用,避免原来免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142 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即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存疑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