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书”还准备邀请“著名学者写研究性文章,阐述理论原理和案例精髓,并最后抽象出案例指导原则”。这么做,据说是为了案例的“应用性”。但我看是弊大于利。法院编案例不能学院化,脱离指导司法实践的目标。学者有学者关心的问题和任务,例如这二十多年来,常常热衷于呼吁和推动立法。这自然是要有人做的。可是“丛书”不能变成学者的论坛,不应卷入立法的争议。再如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是涉及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丛书”就不必参与。这方面《案例选》的做法可以借鉴:由供稿法院自己评析案例,针对具体的问题而非任何“原理”教条阐发意见。不足或未及之处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编辑加按语讨论。法官审理案件、总结经验,不可一味追随学院里的潮流和热点;后者自有学者的文章演讲和教科书负责。另外一种情况,或许有学者自愿效力,乐意按照领导的要求来论述案例,让法院把最新的方针政策放在他的口中说出。这样做,行不行呢?那也不好。学者替法院干活,不论付费奖励与否,最好换一个身份头衔,以免误导公众,混淆了伦理责任。一句话,“丛书”努力的方向不应是把“著名学者”请进法院,而是要学界逐步接受并研究法院选编的案例。什么时候做得到这一步,案例才真正有了权威。
那么,如报道引述的,所有入选案例都要“原汁原味”,就是把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原样照登,好不好呢?介绍说这是一个挑战,因为提高了“案例筛选的要求”。这话我不太懂。全文刊载是最省事的办法,也是司法透明的基本要求。但可惜,“丛书”的目标不是建立案件数据库,而是“案例指导制度”。所以才需要制定筛选,即改变“原汁原味”的标准。然而正如我们在《案例选》中看到的,真正的功夫在编辑和评析。起诉书、答辩状的内容要点,两三句话概括了,附在案情之后即可,案例的重心在法律问题的讨论。故而篇幅一定要控制,剔除芜杂和无关的部分,突出要点,否则就难以起到指导的作用。至于原始文书,另行编辑出版甚至上网发布都行。
总而言之,编“丛书”的计划,乃至设想将来形成“一定程度的判例法”,是一件大好事。古人判案讲究成例;当下的政法实践,从选拔领导干部到拆迁民房,也离不开先例、惯例的运用。不然谁还会托辞“下不为例”?只是一般不必写进判决文书,告示天下而已。如此看来,关键在改革司法,包括司法文书。现在的判决书还是非常格式化的,而且以事实陈述为主,很少分析法律问题。这样的判决不可能用来指导司法实践。选编案件,其实是制作案例;即把案例提出的法律问题放在评析和按语里研究总结,再声明其权威的地位,供法官们审理案件时参照,由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或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判例法”,即便只是“一定程度”的,对司法文书亦即法官素质的要求也远比现行“成文法”制度来得严格。所以现实地看,目前这项改革只有小步前进,一点点磨合,才有望建立不论什么意义上的“判例”。普通法国家的经验表明,判例制度往往趋于保守,或者说需要一个相对保守和稳定的环境(桑斯坦,页16以下);它的成长,和运作一样,恐怕也必须是渐进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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