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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附网友讨论录)

  换言之,法治现代化作为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文字化、科层化、职业化的意态、手段和说教)的首要任务,便是设法保存并且每日每时地生产出秋菊们来,让他们成为自己教育、改造的对象,成为非文字化的、“简朴”的、“自发”的、互相矛盾的、愚昧无知的一个一个的“说法”,以便区别对待,细心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的建设或“法律移植”(如果把法律看成西方式法治的产物),虽然离不开“大写的真理”和普适的权利的宣传与普及,包括大量的艰巨的“理论工作”,但它本质上不是理论的事业(enterprise)。这倒不是因为老黑格尔说过,理论的猫头鹰要到傍晚才起飞,而是因为法治(换掉苏力的一个字)只能是全体人民社会生活,包括他们的斗争、压迫和解放的产物。在这个继往开来的事业里,每一个秋菊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盲”身份和位置。法律之手插在谁的口袋里、手心里捏着谁家的正义,从根本上说,不是靠哪一种权利话语的分析和解释能够预料的。法律因此是远比秋菊的“说法”要脆弱、多变、难以捉摸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势。法律,有时候变成了某个人的意志、“威权化的思想”,他说了算;有时候,法律干脆就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六年十月版,17.00元)
  原载《读书》1997年11期
  附:网友探讨录
  乡下的秋菊困惑,城里的秋菊理所当然
  【巴桑】10:04:21 6/08/01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苏力
  乡下的秋菊讨“说法”的结果令她感到意外。一方面,我们不否认乡下的秋菊要求解决问题的目的与她愿望是相背离的,这是法律可能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另一方面,我们得重新审视农村农民观念的落后和愚昧。我们可以把视角转向城市。假如城里的秋菊讨这个“说法”,其案件的结果会被城里的秋菊们接受,抑或还感到惩罚不足。我想说的是,在我国,城乡矛盾显然是存在的。这种矛盾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也表现在传统观念方面。我国地方立法权是有限的,这受历史上历代中央集权分不开,不象美国各州有很大的、很灵活的立法权,他们会根据本州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整社会各层面的关系。但即使美国各州的立法,也不会把精力过多地放到城乡观念的差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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