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秋菊的“说法”
秋菊讨的那个“说法”的具体内容,当然是村长和官方“调解人”都明白的。不然,村长就不会说秋菊“过分”,司法助理员就无从调解,公安局和法院的干警也不能帮助秋菊讨“说法”了。秋菊讨“说法”直接挑战的,并非国家的法律。她腆着大肚子,让小姨搀着一趟又一趟走出村去惊动上边的领导,心中最不安的恐怕是包括她男人在内的村民们。这说明村子里多数人持的是一种不同的“说法”,或者说同一种“说法”他们主张不同的讨法。事实上秋菊之令人同情,很大程度上就因为她在村里、家里得不到支持;而巩俐无与伦比的表演,让观众自始至终替秋菊担心、着急,为她的勇气和志气所感动。她不光要面对村长的粗暴威胁,还要承受她男人和村民们的冷言冷语。她的讨不回“说法”誓不罢休,多少是要让村里人知道,他们的老一套其实是过时了。这个案子的难办之处也在这里。秋菊固然占着“理”,可村长也没有一个“说法”交待:他的面子、说过的话往哪儿放?多年为党为人民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嘛。损害了威信,今后叫他怎么工作?难怪司法助理员最后没办法,只好自己掏腰包买一盒点心代村长送给秋菊,希望这样一来双方都有台阶可下。这个和事佬因此第一个倒霉,吃了处分——他只顾调解当事人的“说法”,忘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诚然,如果正式法律不干预,秋菊的“说法”在村长救了她母子性命之后也就烟消云散了。她和男人已经去过村长家恳求和解。村长保住了面子和威信,也就同意了——他嘴上没说,但抓他的时候,他已经让家人先上秋菊家去,自己则慢慢刮胡子,准备再拿几分钟架子才动身赴宴。
这是一个O.Henry式的故事结尾,凸现出法律一旦触动,干预起来的猝不及防,不留余地。但这恰恰又是村里人一开始就说过了的:秋菊要个“说法”也许是在理的,但她的无休止的讨法却大错特错了。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亲之间,怎么可以打起官司!在这个意义上,秋菊的困惑并非民间法和传统规范的困惑。在村里人看来,她之所以会“失去‘伊甸园’”,纯粹是因为她做事太“过分”、“不近人情”,像老辈人说的,“头发长见识短”。
二、法治与法盲
那么,秋菊讨“说法”的失败和法治的“现代化”又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我们必须区分现代的(西方式的)法律作为一种基于“个人权利”的话语构造和此种话语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实践,两者颇不相似的作用和目的。法治的理想,如苏力指出的,总是趋向于扮演“大写的真理”、主张普适的公民权利,为的是让秋菊们相信,在“理性化”(理想化)的法律面前,非但有平等的身份,而且有公正的“说法”。法治的实践,包括形形色色“说法”的讲法,却主要是围绕着各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联合,彼此间势力的消长而进行的。因而具体的、适用的法律是不一定非要解决实际问题,与传统价值和风俗习惯和谐,达到逻辑上的统一的。它可以为一丁点形式上、技术上的差错或缺漏,例如证据规则的一项限制或排除,名正言顺地牺牲掉一个完全合情合理乃至“普适”的权利主张。
现代化的法治因此是一个人为的矛盾的统一体。它之所以能标榜自己比以往任何样式的法治更加“理性”、更可预期、更“不坏”,无非是因为它把不懂得预期它的干预、没办法认可它的裁断的秋菊们放逐到了“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秋菊的困惑,其实正是法治得以“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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