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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附网友讨论录)

  苏力提出的问题发人深醒: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页25)首先,秋菊对权利的界定似乎和法律的规定不同。例如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男人(因为男人骂村长“断子绝孙”),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她没法理解,为什么法律先是把她的官司一把推开,调解了事;后来又让她请律师,告那位曾经帮助过她的公安局长(不服公安局维持司法助理员调解处理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一旦发现男人受了轻伤,便不管两家事实上已经和解,把村长送进班房。她的“说法”是再简单不过的“理”,一碰上法律,事情就复杂化了。苏力说得好,“(法律)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页26)。
  于是,苏力把讨论引向对普适主义法制的批判。他指出,所谓“现代的”(西方式的)法律只是正义的一种,没有资格自称“大写的真理”,代表无语境的、普适的权利界定和权利保护。如果我们对此不保持清醒的怀疑态度,那“大写的真理”就“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见27)。在苏力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因此,至少从秋菊的困惑看,“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页28)。就是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了与国际“接轨”,而在运作中压制了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道德、习俗、宗教和行业伦理等)的成长,忽略了这些非正式法律和规范曾长期有效地调整着的那些社会关系。结果正如《秋菊打官司》描绘的,正式法律的干预破坏了社区中人们传统上形成的默契和预期(包括秋菊与村长之间“那种尽管有磨擦、争执甚至打斗但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页30)。
  这里涉及一个我认为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即正式法律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机器(apparatus),在实际运作中跟民间法等传统规范究竟是什么关系?回到这个电影,也就是秋菊讨“说法”究竟与什么相冲突?这冲突于我们法治的现代化又具有什么意义?
  我觉得《资源》的基本观点已经触及了这一问题的实质,但作者更关注的是批判西方法权的普适主义和本质主义、论证法治利用本土资源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限于篇幅,没有展开对秋菊讨“说法”本身的讨论,并就此考察“大写的真理”的实际构造和运作。因此我补充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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