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论证犯罪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不是通过“一对一”的因果关系去考察犯罪现象,而是通过“多对一”的因果关系去分析犯罪原因,不是通过筒单的列举方法去概括犯罪的特点,而是通过把犯罪现象与时代背景联系起来的方法来剖析犯罪的社会性质;不是通过分门别类的排比去强调犯罪的必然性,而是通过把微观分析与宏观观察统一起来的方法去把握犯罪的规律性。论证犯罪学的这些特点表明,在犯罪原因论上,它坚持多维结构立体论;在犯罪成因论上,它坚持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在预测犯罪的预报,它采用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预测相结合,统观全局,把握重点;在预防犯罪的实践上,它坚持宏观控制与个别预防相统一的综合治理方针。正因为如此,论证犯罪学才较好地克服了其它犯罪学理论的片面性。例如,在对待经济犯罪问题上,它不是象有些观点那样把经济发展作为产生经济犯罪的唯一原因,而是把经济发展仅仅作为一个产生经济犯罪的前提条件,并把这一前提条件与更为广泛的社会变迁的诸因素(如生活方式的变化和道德冲突、利益冲突等)联系起来。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要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化,而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化又必然引起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之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然而然地适应社会变迁的趋势的。有些人去积极地适应这一趋势,有些人则消极地去适应这一趋势,有些人甚至以对抗社会的方式去适应运一趋势。这样,在社会变革的浪潮之中,有些人——当然是极少数人,由积极变为消极,由消极变为对抗,由对抗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终于放弃了传统观念上的平等竞争,而选择了贪图暴利和不劳而获的适应方式。
论证犯罪学既不同于统计犯罪学,也不同于理论犯罪学,但它吸取了二者的能动部分。统计犯罪学局限于对某时、某地的犯罪现象的分析,因而很难从整体上归纳出具有预测性的结论,理论犯罪学则从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结论出发,牵强附会,甚至硬把一些社会学结论直接演绎为犯罪学的结论,因而很难使预防犯罪的实践从这些理论中找到根据。论证犯罪学坚持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历史状况来讲究犯罪规律,并按照这些规律来考察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犯罪现象的性质和特点。例如,在法火能杏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论证犯罪学不是迩过把犯罪实例与现有的
刑法条文相对比来简单地作出回答,而是从世界范围内工业化水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实际出发,对法人犯罪同法人制度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它认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和作用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任何国家里,法人犯罪都不是从来就有的,这就象自然人犯罪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一样,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产生
刑法,法人犯罪也产生法人刑法制度。这一点早已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得到证明。因此,论证犯罪学认为,在回答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时,不能仅从现有的法律条文出发去否认或抹煞法人犯罪的事实,相反,却应当从法人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实出发,去探讨完善现行
刑法,借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和客观需要的刑法制度。实际上,法人犯罪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那些否认法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人也不否认这一点。既然如此,法人犯罪的主体何在呢?难道说有法人犯罪而无犯罪主体吗?如果只把自然人当作法人犯罪的主体,那不等于说法人犯罪就是自然人犯罪了吗?论证犯罪学认为,法律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一致的关系,这是因为,社会事实是千变万化的,而国家的法律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社会在某个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化时,既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就有可能不再适合社会的实际需要,这时,国家的法律就需要做相应的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一些单行法规,实际上已经改变了
刑法原来的刑事责任制度。不只
海关法规定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再次肯定了这一精神。我国古人早就讲过:“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于•心度》)。社会前进了,法律制度不做相应的调整,是违背历史辩证法的,也是不足以保障社会进步的,终究要被时代所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