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程鹏
【全文】
国内
刑法与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一国的
刑法是由国家自己制定的,国际法则是在国家参与下通过国际交往形成的。在这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由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产物。因此,
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就是国家如何使其国内的
刑法与国际法相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在制定其
刑法时,要考虑到它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上,它并不直接约束一国的机关和人民,而是约束国家本身。如果一国制定的法律,如
刑法等,违反了国际法,国内法院仍须执行。这是因为,法院不能自己改变法律,同时国际法对于国内法院也是毫无直接权力的。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既然国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就有责任使其制定的如
刑法等,符合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
各国的刑法典,对其适用范围通常都有规定。所谓
刑法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人和什么时间的问题。根据各国刑法的实践以及刑法学者的主张,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以属地为基础、而以属人等其它原则为补充的原则,等等。根据我国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取了后一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对地和对人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有些情况与国际法是有密切关系的。它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管辖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以及引渡等问题。下面就我国刑法适用范围中所涉及的有关国际法的几个具体问题,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