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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士关于国际法的评论

  三、对清代人士上述三种观点简析
  上述介绍了三种观点的主要内容。持第一观点的清代人士,欲倚信国际法拯救被列强欺凌得每况愈下的中国,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中国古训说,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19世纪中期以后,清朝之所以日渐衰落,主要是内政腐败,并非什么缺乏懂国际法办外交的人才之故。前面谈及的清代外交官薛福成曾指出:中国如果“外交上要有作为,必须内政修明,决非空谈法理所能奏效。”因此,第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作用因国之强弱而有所不同。“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何以清代人士对国际法会产生此种想法?这可能是他们从列强长期侵略掠夺中国的事实观察中而形成的观点。列强自1840年以后,对中国采取了军事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种种侵略手段,一步步的把中国变成它们的半殖民地。它们向中国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例如:1840年的英国鸦片战争,1857年的英法联军战争,1884年的中法战争,1894年的中日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战争。用侵略战争打败中国之后,随即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失去了主权独立的国家地位。它们如此以强欺弱,目无国际法,不以平等对待中国,任意蹂躏中国主权,从而使清代一些人士产生了国际法不能维护弱国的利益与安全的观点。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亦是很自然得出的结论。
  关于第三种观点,如前所述,他们认为既然国际法是强权对立与斗争的产物,弱国从国际实践中认识到“徒(公)法之不可恃”,那就应“奋改急进,以争席于(依)强权”为后盾的国际法之中。这样“急焉蹂躏于外敌”,就可运用国际法这个工具同侵略者进行抗争。表面上看,此一观点似与责怪国际法不足以维护弱国利益的第二种观点有所分歧,但实际上两者均为欲促使弱国“惟有发奋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由此看来,两种观点对弱国来说,出发点似都具有望铁成钢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各种复杂的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力量对比,不可能没有强弱大小的差别。有些弱小国家,因种种条件所限,即使再奋发图强,其国力亦难以与强大国家相比拟。很显然,世界上总会有强弱大小不同的国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代某些人士持只有强国可得益于国际法的观点,似有点失之于绝对化和片面性。事实上,国际法对弱小国家,并非毫无作用。但在十九世纪列强向外扩张的时代,传统国际法的不少内容的确是为西方扩张目的服务的。就连一些西方学者也认为:“传统国际法的内容是以欧洲大国的法律观念、需要和利益为依据的。”“随着欧洲社会的向外扩张,……国际法主要服务于促使西方世界对外扩张的这一目的。” 即使在当今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国际法也不免成为一些人搞阴谋诡计的题目。世界上的政治家们在国际法对其意图有用时,总是毫不犹豫地加以引用或者在必要时对国际法原则加以曲解。而当这些原则对其不利时,则干脆加以否定。” 事实很清楚:利用国际法“搞阴谋诡计的”,基本上是实力雄厚的几个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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