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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

  
  七、动物还没死呢
  
  动物还没死,它们的权利需要保护。而且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追朔至周朝,新中国制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但仅限于刑事保护,且把动物作为客体来保护。就动物承担责任而言,将动物作为人的附属财产来确立动物伤人等民事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实践中非人类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世界自然宪章》(联合国大会第371号决议)规定:“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行为必须受道德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法律专家组建议起草、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所属环境法委员会承担起草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盟约草案》亦指出,所有的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必须得到保护而不管它们对人类的价值。意大利政府的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还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任何虐待、遗弃的行为都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美国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规定:动物养育者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禁止任何人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
  
  八、动物权利的限度
  
  反人类中心主义极力反对动物试验,把用动物做实验的科学家看作是凶手和虐待狂,认为“用动物做实验就和拿婴儿和弱智的人做实验一样”。有些动物解放论者还主张植物权利,可能“拒绝吃胡萝卜,因为这意味着杀死一棵植物;但他们会吃西红柿,因为这只不过是一棵植物的果实”。[17]
  这一主张存在着明显的悖论,因为如果人类不应吃动物,也同样不应吃植物,它们都是生命,如果什么都不吃,就只能饿死,这同样是生命的不尊重。人类和其他动植物处于一个巨大的食物链上。人类因为具有更高的主体性,故应对生态系统负更大的责任。正如《宇宙与人》一片的解说词所述:“寒武纪开始了植物和动物的分化,动物要吃植物,植物却要为吃它们的动物提供氧气这种能源。”[18]值得补充的是,动物死后尸体也为植物提供了养料。
  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均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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