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的基本属性是身份和能力,能力又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们所碰到的主要技术障碍在行为能力上。人们会当然地认为,自然、生态要素、环境不具有意思表示和承担义务、责任之类的行为能力。就算暂且放下生态要素、环境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承担义务、责任的话题不论,仅就没有行为能力就不能成为主体而言,我们似乎也在自欺欺人。”人们无法理解动物行为能力的关键在于动物的语言。动物在强大的人类面前无法像人类一样用人类的语言维护权利。当人们强调应承认它们有内在价值并维护它们的权利时,恰恰是站在无比优越的主体地位表示对它们的怜悯或关爱,目的必定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安全与福祉。这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即人只能站在人类的立场看世界,不可能站在上帝的立场看世界。
但人类的语言并非仅有的语言。人有人的语言,自然有自然的语言,大部分人理解不了自然的语言,从而理解不了自然的主体性、价值和权利,无非因为自然从未用人类的语言宣称它有何种权利。我们听不懂自然的语言并不意味着自然没有语言。语言不过就是在主体之间交流的信息。谁也不能否认,大自然无时不在向人类传递着信息,那就是大自然的语言。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听懂大自然的语言,因为大自然永远不可能用人类的语言与人类对话。
2.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没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难道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吗?从事慈善事业的非法人团体难道无权接受捐赠吗?彼得.辛格认为,主张平等的理由,并不依赖智力、道德能力、体能或类似的事实性的特质。“把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一个群体延伸推广到另一个群体,并不涵蕴我们须要用完全一样的方式对待这两个群体,或者是给予两个群体完全一样的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并不是平等的或者一样的待遇(treatment),而是平等的考虑(consideration)。对不同的生物运用平等的考虑,所产生的待遇方式以及权利可能并不一样。”[13]
《牛津法律大辞典》就曾写道:“从逻辑上讲,并非不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等其他实体。”[14]“当武士和商人需要主体资格,不得不妥协时,苏美尔的贵族们还是明智地让他们成为主体。当平民和奴隶们需要法律资格时,希腊和罗马贵族最终也作出了明智的让步。……当团体、机构和诸如此类的组织需要法律人格时,法律最终也赋予了它们。”[15]
边沁反对任何形式的酷刑,并把这种人道主义扩展到动物身上,反对虐待动物,以免给动物带来痛苦。边沁将感受痛苦的能力(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视为一个生物是否有权利受到平等考虑的关键,而不在于“腿的数目、皮肤是否长毛、或者脊椎骨的终结方式”,也不是因为理性、语言能力,“与一个刚生下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比起来,一只成年的马或者狗都是远远更为理性、更可以沟通的动物。”[16]彼得.辛格认为,如生物可以“感受痛苦或经验到快意之能力”,则应赋予其权利。就这一点而言,人与动物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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