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真的可以能动改造世界、创造世界吗?人类认识的极小部分的自然才勉强可以说是人的客体,但人只是宇宙中可忽略不计的小小部分。人类只能适应自然而不能改变自然。人的渺小性以及认识的有限性,永远达不到控制自然的程度,盲目改造自然已使人受到了报应,只是狂妄的人总是犯着简单的同样错误而已。我们不得不叹服那句经典的犹太谚语:“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但若是上帝一生气,人类就得哭泣或者死亡。
人是主体,但人的“主体性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度地滥用。”[9]大自然不但具有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性和能动性,而且远远高于人的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性和能动性,因此,大自然的主体性高于人的主体性。人类考虑问题应从自然和宇宙的视角出发,超越狭隘的主体性思想,追求天人合一之境界。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着致命的伤口,比如,人的主体性只是人的个人观点,仅供“宇宙”参考;现实中的人无法摆脱作为工具的命运;人的行为受自然局限,无法超越自然等。而且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人在人性的装饰下越来越异化为非人:为所欲为、不考虑行为后果、沉于享受、追求利益、远离自然、动物性日益上升、蜕变为经济动物、丧失本原自然的人性。
有学者提出泛主体性的高低等级,“我们可以为主体性排一个大致的顺序:大自然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动物的主体性、植物的主体性,……理解了自然和非人存在者的主体性,就不难理解自然和非人存在者的价值和权利了。”[10]美国学者彼德·S·温兹径直提出了“生命主体”的概念,他在其《环境公平》一书的“动物权利”章中指出:生命主体是那些可以感觉到幸福的个体,是能感觉出好或坏的种类。所有生命主体,包括人和非人都有不受危害的权利。
六、何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概念是从罗马法中的“人格”,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的“能力”、“缔约能力”(第1108条、1124条)逐渐发展和抽象而来的,并在19世纪初叶,由德国普通法最终完成了从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方面对民事主体资格的演绎和归纳。一般认为,民事主体有四项构成要件: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有人从民事主体构成要件的实践矛盾和内在冲突入手,对上述四项要件进行修正,认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应是:1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以此名义对外交往;2有自己独立的意志,独立于其成员;3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以自己的全部独立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11]
如果说动物不能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动物与人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是权利能力吗?还是行为能力呢?
1.名义独立和意志独立。试问无翻译状态中的外域人和婴儿、精神病人的意思表示又何在呢?何以他们就可以坦然获得法律人格,而自然、生态要素、环境在同态条件下则不可以呢?再说动植物又如何没有意思表示呢?君不见临宰之牛也会向刽子手下跪、泪流满面吗?老虎也会对恩人以礼相报吗?君不见花朵、树木、青草在人力的精心呵护之下,会报以满园春色吗?看来关键的问题不是它们的能力问题,而是已占据主导地位的我们的盲视和无知。试想当年的贵族们不也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吗(若碰上个哑巴奴隶或外来民,不亦是不会说话的工具吗)?给奴隶以法律人格曾是何等艰难、困惑之事,罗马人、希腊人竟然破天荒而为之,不是很值今人学习吗?[2]人们看来为坏蛋的狼,“其实有着高度的社会生活,也是忠实而情深的配偶(不只一季,而是终生)、尽职的父母、团体的忠诚成员。除了为了填饱肚子,狼几乎从不会猎杀任何生物。如果公狼彼此打架,那么只要输掉的一方表示臣服,战斗即告结束。败北的狼会把自己身上最脆弱的部位——喉部——暴露给胜利者,可是胜利者以对方的顺服表示为满足,尖牙会在对方动脉寸许之外打住,不会像人类征服者一样,对失败的一方痛下杀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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