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成为主体,子女成了主体,妇女成了主体,一切的人都成为生而平等的主体,现在还有什么需要成为主体的呢?主体的产生,不过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罢了。
“历史上的法律总是基于立法者的政策立场推行某种主体观……在某个时代法律奉行的主体结构在另一个时代却会被认为是一种不明智的主体结构。”[5]因此,何种实体、何种生命应成为法律主体,是一个历史的且伴随法律未来的法律命题。
四、主体是怎样扩张的?
所有人成为平等主体,就足够了吗?民法学短短的发展告诉我们,人作为主体在不断地扩张,从存在的人往前延伸至未出生前的胎儿,往后延伸至已死亡的人之名誉。而就环境权而言,它不光是现世的所拥有,未出生的子孙万代皆享有环境权,菲律宾高等法院的一项判例确立了子孙万代享有环境权,具有诉讼资格(standing),也成了民事权利之主体。
诉讼实践可以成为主体扩张的重要动因之一。普通法国家在诉讼创设权利及权利主体方面步伐很大。而在美国,甚至树林、动物、文物皆成为诉讼主体。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老妇人西达·戴顿死后,其尸被其所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最后判了这猫死刑。美国普林斯顿市有一条叫波的狗,常欺负别的家犬,导致3位居民联名起诉到法院,经过陪审团两天的审判,波被无罪释放。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斯通在1974年发表的题为《树林应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的论文中,表达了自然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和无生命体诉讼资格的主张,他认为,“像河流、森林、海滩和原生地等自然的无生命的物体应该有保护它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就像公司和自治地区等无生命物体也被法律给予它们的诉讼资格一样。”他进而论证说,既然法律可以赋予不能说话、没有意识的国家、公司、婴儿、无行为能力人、自治城市和大学等的法律资格,可以设定它们请保护人或代理人,为什么法律不能赋予自然物体以法律资格,不能设定它们请保护人,代理人?这样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首先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所理解,他认为,当代公众对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关心,必然导致对那些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授予诉讼资格,以便为了公众自身的保护而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6]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作一简要考察。一般而言,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可成为诉讼主体。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民事主体皆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则上当事人以实体权利义务为基础。民法上将民事权利义务归属主体所必要的能力称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法则将当事人接受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的有无,原则上应以该主体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为基础。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如非法人团体虽有当事人能力,但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消极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关系、婚姻关系不存在)中的当事人并不拥有实体权利义务,财产争议中的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亦并非财产的权利人。当事人概念因此演变为一个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即当事人确定的根据不是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以及当事人是否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请求权,主张人就是原告,相对人就是被告,至于原告是否的确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当事人地位没有关系,即当事人具有形式性和程序性。
当事人的概念应是指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实体意义的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适格或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有要求法院对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资格,即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说具有管理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