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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强制解散公司的清算“主管机关”

  随着《公司法》的出台,私人投资者一改以往以个体户或合伙企业的作为投资经营的方式,纷纷设立公司以充分利用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优势。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求较低,组建程序简便易行,又成为私营公司的最佳选择。这些公司与以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自成立起就没有“主管部门”在上,完全体现了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征。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是“主管机关”?
  那么公司法192条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在现实情况下该如何理解呢?公司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后的清算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未表示他们还负责公司清算工作。比如上海市工商局在官方声明中指出,“其主要职责是:……(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定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中更明确了其立场。该通知指出,公司法192条“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并且,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并不具备清算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事实上,各地工商局每年吊销的营业执照数量巨大。仅北京地区2001年工商局对全市企业“大普查”结果的显示,到当年年底将有三万户左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要求工商局负责清算,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它自己愿意负责清算,那也是力不从心的。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判决责令关闭但未清算的公司承担债务案件时,一般也不会指定由工商局为主管机关,而是选择回避的做法,判决仍由公司股东对本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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