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强制解散公司的清算“主管机关”
何颖
【关键词】关键字:强制解散 主管机关 清算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明显的优势就是不会自然灭亡,因此,运作良好的公司可以存在上百年,并且越做越大。但是公司也不可能永久存在,如果出现了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须依法终止。根据
公司法原理,解散是公司消灭法人人格的动因,但公司解散后,法人人格并不即时丧失,只有经过清算程序,由清算组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法人人格才消灭,公司终止。所以公司的清算制度是完整有效的公司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保证解散后公司妥善处理最后事务,依法退出市场。从而维持良好、稳定的交易秩序。
然而近年来,我国公司制度在清算方面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这种情况只有发生纠纷后才会暴露。结果当债权人将公司诉至法庭时,法院不能确定将诉讼文书送至何处,或者即使被告应诉,但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有甚者,一些企业通过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由于《
公司法》对此存在立法漏洞,该法第
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
公司法》对“有关主管机关”没有进一步明确,所以出现上述公司虽已解散,但无人负责清算的现象。
二.对“主管机关”的再认识
(一)“主管机关”是什么?
主管机关,又称作“主管部门”。查阅《现代汉语大词典》可知,“主管机关”是指负主要责任管理某一方面的机关。“主管机关”是个行政关系中的概念,反映的是上级管理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关系。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不存在对“上级”负责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也不存在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