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
法定生产者的范围要大于经济学上生产者的范围,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的产品废物再生、处置责任当然应由生产者承担,但回收责任未必一定由生产者承担,消费者也要承担产品废物回收的部分责任,因为生产者履行产品废物回收义务,必须得到消费者的配合。另外,对于特定的产品废物,消费者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主要适用于消费频繁、购买地点较近的产品,比如啤酒瓶、废旧电池等。消费者除了要承担相应行为责任外,有时还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例如日本的《家电循环法》和《汽车循环法案(草案)》都规定,当生产者回收产品废物时,消费者要交纳一定费用。至于由生产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回收责任,还是由消费者承担归还责任,回收费用是二者分担,还是由其中一方承担,不会有统一的模式,这要根据不同产品的各自特点分别来确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很多产品的生产者都不是本国企业,那么,进口者就应当视为生产者,同样负有回收再生处置其进口产品废弃后产生的废物的责任。当然,进口者可以选择履行责任的具体形式,或要求他国出口者协助其完成应承担的责任,或委托专门企业来履行。
2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
综合世界上已经或拟议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国家的情况,当前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电池、机电电子产品、容器和家电领域, 进一步的发展趋势是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扩大到纸制产品、办公设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或拟议制定适用于所有产品废物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例如,欧盟在现阶段重点选择了电子机电产品领域;德国首先在包装废物领域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日本的首选目标则是家电。我国台湾地区的《废弃物清理法》虽然在总体了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但是具体适用的产品范围也是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分别确定的。
各国的立法模式之所以惊人地一致,主要是由于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必然会给企业增加经济成本,德国成功实施《包装管理条例》的经验之一就是进行了经济效益分析,即必须将生产者的负担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废物分别论证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可行性。而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指导各州实施产品延伸责任的政策,则几乎主要依靠企业的自愿,而非法律的强制。 而得到企业遵守的先决条件就是,按照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计划,使企业在产品废物的回收再生中获得经济利益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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