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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研究

“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研究


On the Legislation for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谷德近


【摘要】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废物承担回收处置的责任,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形式有行为责任、经济责任和信息责任。我国应该在适当领域逐步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
【关键词】环境法;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者延伸责任
【全文】
  我国正在酝酿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其中重要的一项修改内容是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1995年瑞典政府首先提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 1988年,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的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uist)首先提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  1988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了《废弃物清理法》(1974年),要求制造、进口和销售者对其产品使用后的废物应负回收处理的责任。率先通过立法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199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 由于德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成功典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7年到1999年组织了四个工作组,专门研究“生成者延伸责任”问题。 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生产者延伸责任理念对立法和政策的影响不断扩大,目前,欧盟、日本、韩国、巴西、秘鲁、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了或者正在考虑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一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
  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又称为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产品监护责任(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生产者后责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产品和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an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这些概念的差异性表明了其内涵的细微不同。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都处于开始阶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定义。同时,对于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问题和不同的产品,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导致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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