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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预防

  如果说以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预防策略久不见效的话,那么被害预防,至少某些犯罪被害的预防,也早已被历史证明是没什么决定性效果的。最直观的例子大概是锁的发展史了,锁的主要功用应该是潜在被害人用来防范盗贼的,从简单的锁到今天复杂的保险柜上的锁,还有计算机上的密码,都没有防止盗贼的入侵。最具讽刺意味的是锁的发展大概也是被盗贼的犯罪行为所大力推动的。只要社会滋生犯罪,预防总是防不胜防,再小心的人也有疏忽的时候,所谓“只有千日作贼,没有千日防贼”。对于暴力伤害而言,人们的日常经验更胜于说教,脾气暴躁的入容易受伤害谁都知道,但要克服自己的脾气实在不是件容易的事,否则社会进化到今天,早应是心平气和的谦谦君子世界了。改变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比改变犯罪人的行为更容易。
  被害预防作为保护被害人的一个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一项权利而不应是义务。过分强调被害预防实际会把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削减犯罪的责任推到公民身上,不利于促使国家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整体预防计划和有效改变犯罪环境的政策,而公民本来是为了有效地保卫自己才将防卫权让渡于国家的。过分强调被害预防虽然增强了民众的警惕心,但也会从心理上加大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感,认为自己是天天在与犯罪相斗争。如果国家扩展对民众的控制权,民众会有更大的容忍度。这样,一方面民众的自由度缩小,另一方面有可能发生全民总动员式的打击预防犯罪活动,将罪犯“敌人”化,这也违背了被害人学的根本宗旨,即“为了减轻和消除人世间一切痛苦和不幸” 。
  总之,犯罪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是人性弱点和国家社会弱点的反映,预防也应针对这两方面,被害预防尤其是公民的一些个体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虽然被害预防并不比以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预防更具有优势,但也并不是无足轻重,它应该在预防犯罪中有适合自己的地位(有厚厚的装甲总比裸露着强许多,关键是摆正在总体预防策略中的地位)。犯罪发生的原因有一部分是由于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原因所致,犯罪实施需要的条件有些也是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提供的,对此给予充分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可行性措施会对削减犯罪产生一定的效果。
  二、被害预防的重点
  一般学者们将被害预防的重点概括为易被害群体、易被害空间和易被害时间的预防。
  (一)易被害群体。
  易被害群体,是具有某些人口统计学特征及行为特征而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人群。人们所处的状态,可能成为易被害的原因。如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阶层被认为是一种客观状态,称为客观性特征;生活方式和行为特征则被称为主观特征。
  就性别而言,男女两性具有性染色体、性激素等生物学上的差异,也具有社会角色上的不同。生物学上的差异导致女性较男性柔弱而易遭到男性的侵害;而男性的社会角色又使其在家庭中的时间较少,在社会上的活动较多,与人接触的机会多,因此与人发生冲突的机会也多,进而招致被害的可能性也大。目前就总体而言,男性的被害率比女性要高,但随着女性日益走向社会,与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多,受害的可能性也会逐步增大。台湾从1984~1993年,男性被害人增长62.58%,女性被害人增加了6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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