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REITs法律规范与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问题
(一)REITs法律规范与《
信托法》的关系
REITs法律规范与《
信托法》在调整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时,是一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REITs基金所引发的法律关系既具有信托法律关系的一般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规范REITs基金的法律既包括作为一般法的《
信托法》,也包括作为特别法的REITs法律规范。二者在适用上也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关系。从
信托法角度言之,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处于受托人的地位,而投资人处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
此外,即使是公司型REITs,也应当适用《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规定。
(二)REITs法律规范与《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关系
我国一般将基金分为三大类;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REITs在原则上属于产业投资基金,所以,狭义上的REITs法律规范(即REITs专项法)应当属于产业投资基金法的范畴,其与《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两个平行的、不相隶属的投资基金特别法,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客体的不同。
但是,REITs的某些行为也会涉及《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如REITs可以将其部分资产投资于非房地产行业,其领域也可能部分涉及了证券市场。所以,广义上的REITs法律规范也可能涉及《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部分内容,两者存在部分的交叉。
(三)REITs法律规范与《
公司法》的关系
《
公司法》是调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有的REITs基金要采取投资公司的形式,调整投资公司的法律规范也就包括两类:一类是REITs法律规范中就基金投资公司所作的特别规定;另一类是《
公司法》就一般公司的组织与经营管理问题所作的一般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商事公司,既要适用作为一般法的《
公司法》,也要适用作为特别法的REITs法律规范。如果REITs法律规范对基金投资公司的某一事项(如基金投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退股即要求公司赎回其股份;公司资本可以是变动的,不适用传统
公司法中的资本不变原则或者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如果基金投资公司不亲自管理其资产,应当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订立书面投资基金管理合同等等)作了特别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REITs法律规范,不适用《
公司法》。如果REITs法律规范对基金投资公司的某一事项(如公司治理制度)未作特别规定,就应当补充适用《
公司法》。[4]
此外,REITs法律规范与《
证券法》、《
合同法》等也有着密切联系。例如,封闭式REITs的上市规则及交易规则涉及《证券法》的内容,必须符合《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又如,REITs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有的表现为合同关系。除非REITs专项法对于此类合同关系作出了特别规定,否则应当补充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并可以参照《
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等等。
第三节、我国发展REITs的立法及完善
一、关于REITs法律环境的立法规范
关于REITs法律环境的立法规范主要体现在REITs专项法中,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一)REITs的组织形态
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拟订了一定的标准,建议REITs专项法应当在主要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制定规则如下:(1)关于契约型REITs的募集规则。(2)关于公司型REITs的股东的规定,如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等等。(3)关于REITs必须配备一定数量、质量的专业人才的规定,包括经营、管理人才,会计和熟悉房地产、信托法律事务的律师等等。(4)关于REITs内部监督机构的规定,包括监事会职权的改进或引入独立董事等等。
(二)REITs的业务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尚处于空白,建议REITs专项法应当在这方面主要制定规则如下:(1)投资的必须是收益性房地产项目且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写字楼、出租性公寓、商场和商铺、酒店、仓库、出租性厂房等)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5年的物业;(2)对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投资不得少于总资产的70%;(3)证券投资(包括国债、股票、期货等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但不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4)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20%等等。
(三)REITs的收入来源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