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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钟共”“钟央”兄弟

   因此,真正的善良守法者必须在做到第一层次守法形态的同时,要达到第二层次之境界。这需要“典型法奴”不能只囿于个性化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而是要在形式上遵循个性化法律规则之前提下,同时不能脱离个性化法律规则所属之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整体意义上“法”之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把“死法”变为“活法”,成为法律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是由“典型法奴”到“典型法主”的进化。在法律规则的“压迫”下敢于站起来做法律的主人,表面上似乎让守法者又背上了一座更为沉重的“大山”,但我们的善良守法者却成为了真正的“看山人”。只有那些挑战“大山权威”的人即那些违法者,才是真正要受大山压迫的人。
   基于上述分析,土生阿耿认为,即便是“恶法”,我们仍然要去自觉的遵守。正如美国政治思想家潘恩所说:“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更好”。当然,要真正实现法治,成为“典型法主”,担当法律的“看山人”,还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大守法”理念。即:不仅公民(自然人)要守法,法人及其他组织也要守法;不仅要守宪法,也要守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管是“小守法”还是“大守法”,每一个守法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典型法主,他不能仅仅赖在个性化法律规则面前固步自封、死缠硬磨。
   由是观之,对于本文开头提及的“钟共钟央”兄弟的取名问题,假如仍然死守“民法通则无禁止”之个性化法律规则的话,我可以当即作出此论调者为“典型法奴”的结论。因为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如此取名,但姓名权的几项权能(取名权、用名权、更名权、护名权)却不是空穴来风,权利的行使必须正当,自由的行使必须不越轨,这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成熟民法理念的起码体现。而取名权能行使之正当原则,在具体行为要求上即暗示取名人不能选择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与利益、伦理道德等相冲突或者违背的字符作为拟取姓名之用;也不能与政党团体之通用名称、名人姓名或者其谐音等相混淆或者重合。这些属于立法旨意或者法律精神的东西一旦被立法机关明确确立下来,就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外在表现,属于明示规范;当其未被立法机关明确确立下来时,那就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在涵义,属于暗示规范。守法者有义务去挖掘这些暗示规范并无条件地遵守之。
   可是,在法律信仰体系尚未构建成功之前,暗示规范的指引功能并不能得到普遍发挥。所以,非要我对本文开头提出的几个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的话,我的答案就是:尽管取名权能的行使无禁止性法律规范,但双胞胎兄弟仍然不能取名为“钟共钟央”,这是暗示性规范(立法旨意和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但基于目前法治进程中“典型法奴”的大量存在,姓名权中的取名权能应该加以科学规制,使其成为“明示规范”。国外早有相关立法,国内的法人/组织的“名称”也有了类似规范,公民姓名之规范当然也应及时加以出台。尤其是在目前重名现象不断再生、不规范取名大量存在的状况下,更应该时不我待的变“暗示”为“明示”,让那些“钟共钟央”兄弟姐妹们届时切实感到:“君今在罗网,何以有羽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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