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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钟共”“钟央”兄弟

   然而,在土生阿耿看来,守法的涵义不仅包括自觉地遵守现有法律条文,也包括对法律精神的崇尚和追求。具体说来,一方面,守法者要按照国家创制出来的法律规则之指引功能行事,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可以信奉“法无明令禁止皆权利”,但在另一方面,仅仅呆板地恪守法律规则只是守法的第一个层次要求,守法者还应建立起一种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构架,具体到个性的规范化法律文件,那就是要求守法者要在遵循具体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循个性法的立法价值或者立法旨意。这应该是守法的第二层次要求。单纯的抓住法律规则的“死框框”、“硬杠杠”,这是“奴性守法”的表现,这一层次上的守法者是一个教条的守法者,可以称之为“典型法奴”。“典型法奴”就是纠缠于法律规则不放的法律教条主义者,在他们眼里,法律是一潭死水,是僵尸一具,永远不能复活。法的精神是什么?法的价值何在?这些隐藏在规则背后的韵味十足的珍品,他们往往不去负担充分挖掘的注意义务,有的甚至视而不见。处于这一层次的守法者有时会处于危险的境地,或者执迷不悟而不能自拔。一旦步入此情此景便会走向守法的向背即违法的歧途。因为法律规则会给只看中其华丽外表的人以相当的欺骗性,死守着法律规则往往看不到其剥去外衣之后的真实面目,而那正是其规则所实质指引的守法之道,也是该规则所栖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旨意所在。不尊重这一事实,个性化法律规则会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借助其他个性化法律规则作出相应报复,或者由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委托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间接惩罚。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文禁止“第三者插足”,处于第一层次的守法者可以参与“婚外恋/婚外情运动”,表面上看似乎没有被该家事法律文件的个性规则所禁止,但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却有其他个性法律规则对“守法者”的该种行为代为报复,那就是当“守法者”与他人的婚外情行为达到“同居”程度时,可以直接成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守法者”可能由此面临离婚的处境,即便未达到“同居”程度,也会可能殃及其与配偶的夫妻感情而导致一系列连锁家事反应,如家庭暴力、抚养义务之不尽、对方婚外情、离婚等。如果出现“重婚”,将由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委托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间接惩罚,那就是刑法中的重婚罪之设置。所以然者何?因为婚姻法这一基本家事法的立法旨意在于促进婚姻家庭之幸福,而这一立法旨意未必以明示方式作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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