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高额索赔对不对?
曹鹏
【关键词】高额索赔
【全文】
今天观看了山东电视台《齐鲁开讲》栏目关于“消费者高额索赔对不对?”的辩论,六位嘉宾的发言不乏精彩观点,但是其思路比较混乱,主要表现是,未曾明确、统一对核心概念具体含义以及语境的认识。
要认识一个事物,要分析一个问题,一般应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即是什么,怎么办和为什么。具体到这个话题的讨论,首先要解决什么是“高额索赔”,这是该次讨论的核心概念,如果没有对它具体所指的一致认识,所谓辩论必定是“各说各话”,毫无意义可言的。
接着还应明确,我们要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呢,还是“为什么”的问题。具体到这个话题,也就是“高额索赔能否实现”及为什么的问题。这两者处于两个层面,不能混淆,因为他们的语境不同:要确定高额索赔能否实现应该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至于为什么法律作如此规定则必须在具体法律规定之外寻求解决。正基于此,前者属于实践性的问题,而后者则属于理论问题。
一 何谓“高额”
通常我们可能在两个意义上使用“高额”一词,一种是绝对高,一种是相对高。笔者认为,绝对高不存在,或者说不可能确定。我们所讨论的所谓“高额索赔”只能使相对高。相对于什么呢?根据民法规定,有损害方有赔偿。(106条)无论是过错责任制还是严格责任制,赔偿额均以损害程度为参照来确定。因此,高额索赔应当是指相对于所受损害的程度高。
在电视台节目进行过程中,观众投票也在进行,节目结束时结果显示,赞成票数高出反对票数一万多,差距悬殊!笔者站在少数即反对派一边,不赞成消费者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因为,在现行法环境下,高额索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而高额索赔行为也具有诸多弊端。
二 高额索赔能否实现(可行性)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有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其所受损失。消费者有多种方式可用以维权并获得赔偿,即协商,调解(消协、政府或其他),诉讼。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其行使权利均应遵寻
宪法关于“不得滥用权利”规定。具体讲,消费者要求赔偿应当依照我国民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关于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均采取“填平原则”,即赔偿范围限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民通112、117条,
合同法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创我国民事惩罚性赔偿先例,即该法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另外,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赔偿责任的确定亦具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