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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战略

  5、通过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反映的意见,由有关部门查证处理或作出交待:
  6、通过新闻传播媒介报道或曝光的公务员工作中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查证处理或作出交待:
  7、通过社会调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对我党政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渗透、腐蚀,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决不让它们泛滥蔓延。
  8、随着诸如互联网络之类新技术允许匿名国际现金流动,给计算机化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我们一定要在及时查获和打击地下“钱庄”、“台会”的同时,密切注意罪犯利用互联网络洗钱的新形式,一经发现及时打击,决不让与洗钱有关系的犯罪在我国得逞.
  (三)事后的预防
  所谓事后预防,即“行而责之”的做戒措施,针对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来讲,下列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1、对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和判决,应当公开披露,口诛笔伐,以扩大其威慑作用,获取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坚持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违者要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公务人员离职时,应根据其出任时申报的财产清单,清查其说不清经济来源的财产,否则,不能别任新职。这种离任审计制度使离任者“走得清楚”上任者“接得明白”,还可警戒在任者:
  3、对为官一任者的升迁与调换,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享有对其财务不清的一票否决权;
  4、对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人,不仅要查究其罪责,还要揭发其幕后指使者、控制者等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并把它们腐蚀的或腐化的机关、团体,从这些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魔爪下解放出来,恢复其原有的生机。
  5、根所《纪委对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要求:“对于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以后,违反规定的领导,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既是个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又具有最新的组成形式,同它作斗争必须综合治理,从经济、政治、法律、教育和道德等诸方面齐头并举,以期尽快做到如我国古人所讲的“见理明而不妄取”为上;“尚名节而不苟取”为中:“畏法律而不敢取”为下的全面效果。
  周密
  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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