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公务员的工薪待遇,努力做到高薪养廉,公房、公车自己交费,不准公款宴请、旅游出国,礼品登记,上交国库。公务员不准在下属企业兼职,领取酬金,接受服务和无形的好处,离退休干部也应如此。严格按照《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行事。
4、领导干部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满两届必须易地交流.干部夫妻及其子女不能在一个单位工作.招工招干必须由上级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亲临监督,举行专业考试,择优录用。
5、各类各级学校统一招生,由各级教委和学校主持,由上一级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6、各种捐税必须依法收缴,及时上交国库,严禁利润提成,收受回扣或酬金,禁设小金库。
7、增加行政决策透明度、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并使之法制化。
8、公务员参加公务活动以外的社会活动或组织都应向主管上级官员请示、汇报。
9、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贪官污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10、依《关于(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
五条第二项的补充规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事中的预防
所谓事中的预防,即“发而止之”的救助办法,针对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来讲,以下抢救措施可以考虑采用:
1、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和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对有可疑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通过审计,银行和会计监督发现公务员有经济财务问题,及时进行帐目和财物核查:
3、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关、金融、财务、海关、税务、商业交通部门等的工作检查或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通过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提出的专业建议,由有关部门核查纠正,或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