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正是从上述两重意义上进行论述的,只有这样来把握本文的主题,才能做到既符合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共识,又符合我国有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并具有超前性研究性质。
二、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战略预防
中国的先哲们在原始社会末期有刑之初即确立了“刑期于无刑”的用刑原则,辩证地论述了用“刑” 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的发生,以收不用“刑”的社会效果。汉朝史学家班固在修《汉书》时则明确地提出了“事不当时固争,防祸(患)于未然” 的铭言。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后汉政论家苟悦在其所著《申鉴•杂言》中,进一步为防范思想作出了全面而辩证的论述。他说:“尽忠有三术;一日防,二日救,三日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事前预防即防患于未然,不仅可使社会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又防止了犯罪人身陷罪戾,葬送羞其前程。这比任何事后惩处都有利得多,故而称其为上策。
事中救助使进行中的犯罪行为不能进行到底,从而减轻犯罪行为可能给社会包括受害人造成更大的危害损失,是应当力争的较好效果,故而为中策。“见义勇为”即此有效对策。
事后警戒系指通过对犯罪人的严正惩罚,晓谕人们不可犯,犯了罪是要付出精神和物质双重代价的。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故称为下策。下策采用的得当,也可使其变为上策,刑罚目的上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其下策转化为上策的生动体现。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防,救、戒,应当作为我们同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战略指导思想。重点突出,又不忽视一般,不同办法并举,不失轻重缓急,层层设防,加求全方位、多渠道、多办法、多方式地解决犯罪问题,这正是辩证地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综合治理社会犯罪的战略决策。
三、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措施
根据上述预防战略,对于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措施,也应从三个方面或者说三个环节入手。
(一)事前的预防
所谓事前的预防,即“先其未然”的防范措施。针对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来讲,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办事,从其上岗前就要抓起,要求他们廉洁自律,从人生观上割断钱、权关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者,严惩不贷。
2、确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申报不实者免官去职,决不搞下不为例,县(处)级领导干部依法律申报每年收人,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故意不报者,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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