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战略
周密
【全文】
针对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复杂性,政府对它的预防战略应当是综合的:“防”、“救”、“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全面防范,力求上策,同时也不放弃中策,乃至下策,以期全面实现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这类严重犯罪。总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惩治与教育相结合,防,救、戒并举,使官员“见理明而不妄取”,或“尚名节而不苟取”,或“畏法律而不敢取”非分之财利。
贪污、贿赂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同时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是会自行消亡而不复存在的。它是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只要在其产生根源存在的任何社会里,不论是古今,也不管是中外,它的存在都是客观现实,任何一种有阶级的社会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回避不了的。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便产生了。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形式——有组织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病态现象,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化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犯罪由单个人实施到有几个人合伙实施,从一哄而起的乌合之众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到有组织犯罪,是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新发展。有组织贪污、贿赂犯罪则是这种新型犯罪中的一种。比如作为“侯百万”和“郭千万”两个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特大盗卖文物犯罪集团的“保护伞”的原山西省侯马市委党委、政法委书记许进学、原侯马市公安局副局长贾守德、原侯马市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张洪生以及原侯马市政协主席李刚,明知侯、郭二犯构成犯罪却以罚代刑,收受贿赂,签字批准解除收审,沆瀣一气,同受惩罚,即是新近的实例(见《法制日报》1995年5月27日第二版)。
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了有组织犯罪和与之作斗争的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如美国的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 Act》,简称RICO ,其目的在于从合法经济组织中清除有组织犯罪对它的影响,以保证合法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至今尚无专门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但是社会现实生活已经证实,有组织犯罪在我国某些地区已初露端倪,故我国新《
刑法》294条已对其作出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