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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

  中国古人早就指出:“进忠有三术:一日防,二日救,三日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在哪个阶段上发现,就从哪里下手,三管齐下,综合防治,才能收到全功。
  6.在治理社会治安的目的上也应当是综合的,不能为治理而治理,治理的目的在于能改造人也改造社会,达到天下大治。
  7.在注重消除违法犯罪原因的同时重视“犯罪场”的研究,着重控制犯罪场,这也是一种综合治理措施,在预防违法犯罪上更容易操作,比较简单易行且能够及时收到治理实效的做法,它对加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有积极意义。
  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采取不同改造措施。对于劳改犯人要进行强迫改造,对于劳教人员应当进行半强制性的改造,对于违法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人员,要实行教育促其改造,决不能判了刑,给予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就算完事,重要的工作还在于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世界观,以达到改造人类和改造社会的双重目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才是我们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目的。
  本文所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科学性,概指其以综合治理措施在治理违法犯罪现象的社会“综合症”中,可以有效控制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它确实可以收到像中医学上所说的:“对症下药,手到病除”的社会效果,关键之点在“落实责任制”。这是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事关人民利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稳的大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各级首长,都应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精神,认真负起责任,统筹安排,将各条战线和各个部门的力量都调动起来,把各项综合治理的措施逐一落到实处,形成浩浩荡荡的综合治理大军,造成群起围歼违法犯罪现象的声势,使违法犯罪分子处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窘境中,他们就无法施其伎了。但如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的书记或首长未能担负起此任务,而出现重大治安事件,他们就应该主动引咎辞职或被“一票否决”而“免官”。如此,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社会治安形势是能够及早得到控制并取得明显好转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有效成果在中国某些地区已初见端倪。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将伴同我们进入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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