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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

  二、犯罪方法的多样性决定处刑上的针对性
  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其方法可以其原因的不尽相同而呈现出多样性。古老的犯罪方法依然存在,新的犯罪方法又层出不穷。有公开杀戮、抢劫、暴乱的;有秘密窃取、欺诈、引诱的;还有威逼、勒索和恫吓的;凡此种种,不已而足。方法不同,其危害性各异,政府在惩处这些不同方法的犯罪时,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根据中国当前的犯罪情况看,其方法主要有四大类:
  其一是以“权”犯罪,就是行为人凭借其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实施犯罪行为,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或其他物质及精神方面的好处。应在严刑惩治的同时,剥夺他终身不得再做公务人员的资格。
  其二是以“钱”犯罪,就是行为人以其经济上的优势,用金钱、财物,买通官方公职人员为自己捞取非分的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穷侈极欲。应在依法惩治的同时,罚金、没收并用,使之倾家荡产,无力再犯。
  其三是以“拳”犯罪,就是行为人以自己身强力壮的暴虐行为,大打出手,抢劫财物,强奸妇女,横行不法,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应刑杀或长期监禁,严加管制,使之与社会隔离,不能重犯。
  其四是以“智”犯罪,就是凭借小聪明,鬼心眼,耍手段,施计谋,巧钻营,坑、蒙、拐、骗、诈、盗公私财物,规避法律,掩人耳目,追逐不法得利,挥霍无度。应依法惩治,并剥夺他从事某项技能的工作。
  虽不能说我国当前社会犯罪只有这四种方法,但这却是主要的,而且它还互相交替,危害至深,必须制定出有效对策,以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因为任何犯罪一经同公共权力挂上钩,其危害势必倍增,故不能掉以轻心!总之,应以不同质的方法惩戒不同性质的犯罪。
  三、犯罪形态的不同性决定了适用刑罚的轻重差别和处理上的相应措施
  一个犯罪的发生,往往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与条件,使其停留在某个阶段上。尽管说既遂犯是常见的形态,但也有不少是停留在未遂、中止或预备阶段。犯罪不同阶段的结果,直接决定着犯罪危害的不同程度。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其社会危害性,危害性不同,处理上自当有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或不道德行为也应作出相应处置,防止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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