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
周密
【全文】
认识国情,确定国策,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安定社会的必要前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科学分析了中国社会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 。这种复杂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一方面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又可能引发诸多社会矛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 。当前中国社会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无疑这是个客观社会原因;因此而引起人们思想上诸多不平衡,自当是某些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个体原因。这两个方面原因的互相影响和互相作用,再加上国际形势的影响,就造成了中国当前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诸如违法犯罪。这是社会发展和前进中的暂时性的问题,只要方针对头,它是可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渐得到解决的。
我们必须明确,搞好社会治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只要我们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政法专门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终究是会得到治理的。为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为我们确立了明确的治理方针,这就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
我们的党和国家之所以确立这么一项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除上述当前国情外,还由于我们对违法犯罪现象有以下科学认识:违法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症”,“综合症必须综合治理”。
一、犯罪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对策上必须综合治理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告诉我们,违法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发生,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从客观的社会原因看,它同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存在有相关性;同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也有关系。从行为人主观上个体原因讲,它同人的生理、心理和人生观有关系;同行为人实施社会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上故意或过失也有关系。同时任何犯罪又都离不开犯罪场,即:时间、空间和被害人的状况。
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纵横系列和家庭、学校、社区的横向系列,构成了犯罪社会原因的两个系列;生理、心理和人生观的纵向系列和故意、过失的横向系列,构成了犯罪个体原因的两个系列。这主客观纵横交错的四个系列,相互制约、共同作用就形成了四维系列立体模式的违法犯罪的全部原因;再加上犯罪场,就会使犯罪原因变成犯罪结果(现实)。历史经验和实践都证实,任何一个犯罪的发生,其原因都是上述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造成的,任何一个单独原因都是不能构成犯罪的。这就是说社会犯罪是一个“综合症”。但其核心,则是经济上的私有制和思想上的私有观念。正如中国古人墨翟所言:“犹有盗贼乎?故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若其身,谁贼?故盗贼亡有。” 意思是说人人都能兼爱他人,盗贼还能存在吗?所以当人们都能把他人的家室看成自己的家室一样,谁还能去盗窃他人!把别人的身体当作自己的身体,谁还会去杀伤他人!如人人都能这样对待他人,盗窃、杀伤他人的犯罪行为就不再发生了。犯罪现象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还普遍存在着,就是因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存在,并以此而导致某些人私有观念恶性膨胀,才造成了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化,且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