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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

  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社会公益或他人权利实施的私力救济不构成自助。但这一要件的适用有模糊性,如本文调查的收债人以债权人员工或代理人身份追债,酒店老板的兄弟协助其扣留吃饭不付钱的顾客,是否属保护自己的权益?故该要件应作广义解释,上述经权利人请求协助其实施自助行为的人,其行为从属于权利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助。共有人为保护共有财产,合伙人为保护合伙财产,家庭成员为保护家庭财产,夫妻一方为保护共同财产,受害人家属向侵权人索赔,财产管理人为保护合法管理的财产等,皆视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有人主张,企业员工在企业财产权受侵害后无权自行实施自助,经企业授权可实施并视为企业行为。14我认为,此种情形下企业职员有权实施自助行为,因自助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要求企业明示授权过于严格,可视为默示授权。这一要件还要求所保护的权利合法,且被侵害的权利能通过自助予以回复。
  2.情况紧急。“合理的自助行为,必须是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并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行为,则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将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15 这一要件同样应作扩张解释,虽请求国家机关援助但被拒绝、或其不能公正适当保护、或经法律正当程序仍无法保障权利、甚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侵权人串通损害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皆可实施自助。在宋修林诉王珂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对湖岛湾4号海区拥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此设养殖筏架构成侵权,但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自行割掉原告养殖筏架以排除妨害不符合自助条件。因为被告2000年4月1日获承包经营权,至8月2日才自行采取措施,“完全不构成情势紧迫,被告完全有充裕时间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法院)请求以公力排除原告之妨害”;且“被告自行采取的手段也明显不当,其完全可以边拆除原告的养殖筏架边将有关物资捞上来并交还原告,但其却是割断原告养殖筏架后任其自沉海底以致发生毁损”。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实际上并未过于支持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仅为其筏架所用物资本身所受到的合理损失6028.8元”,不包括所谓恢复生产费用(原告诉讼请求为83580元,庭审中主张经济损失为217680元)。16
  3.手段相当。如行为客体只能是义务人的财产或人身,而不能是其他人;扣押债务人财产可实现权利的,不得毁损财产,更不得扣留债务人。自助超过必要限度给债务人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英国Fontin v. Katapodis一案17中,原告(消费者)与被告店员发生争吵,原告用手杖打店员,店员向原告扔玻璃打伤原告手腕,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是否合理由其承担证明责任,他本可躲开,故其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自卫。
  (二)占有人的私力救济
  占有指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制度旨在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维护物的法律秩序(权利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私力破坏,从而维护社会安宁与和平。18占有既然是一种事实状态,不论是否合法,故易生纠纷,应以法律规制。占有制度虽旨在和平,但有时却要为和平而斗争,包括使用强力,故法律普遍确立占有人的私力救济权。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前者系正当防卫在占有保护上的特殊情形,应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占有物取回权类似于自助,指占有人对已完成的占有物侵夺以私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但又与自助不同,它并不以“不及官署援助、请求权有不能实行或实行有困难”为要件。不过行使时间仍有限制,即不动产应于侵夺后即时为之,动产得就地或追踪向侵夺人取回之,必要时得追至其家中。19但何为“即时”、“追踪”有一定弹性。有人解释为,占有人侵夺行为已确立时,原占有人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不能实行私力救济,20似有不妥。史尚宽认为,自助行为并没有占有物取回权的时间限制,占有如经过有权取回的期间虽不得行使取回权,仍可实行自助。如“我之外套被盗取后数日,于车站上遇见其正欲旅行,而其地适无警察之在场,则我得依自助行为,押收该外套。”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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