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法官员深知被害的女性具有与被害男性不同的复杂心理。女少年、妇女在被害后往往会产生憎恨、恐惧、悲哀、绝望等消极心里,在强奸、毁容伤害等案件中尤为突出。这些多种心态经常互相转化。女司法官比男司法官更容易觉察到这些多种心态的存在及转化原因,更善于有针对性地进行细致、温和的说服教育。通过说服,女被害人就会主动与女司法官配合,和盘托出加害行为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并提供证据或线索。女检察官取得足够的有罪证据,对嫌疑人提起成功的诉讼,就是对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女法官通过审判,依法判处犯罪人应得的惩罚及对被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也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女司法官员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能够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对待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她们在与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接触过程中,能以女性特有的耐心、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谈话博得孩子们的信任和敬爱,以致许多开始不承认犯罪事实,具有破罐破摔思想的孩子自愿向女司法官员倾诉真言,交代犯罪事实并且表示痛改前非。
为了使挽救工作更富成效,女司法官员所做的工作远远超越于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她们主动对失足孩子的家长,老师进行思想工作,以取得他(她)们对挽救工作的配合,促使他(她)们对孩子的理解,并且重新激起家长,教师对孩子的信心和爱心,从而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的力量。女司法官员的辛勤努力及取得的卓越成就换来了社会赋予的美誉——“在家长与其子女间筑起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桥梁的工程师”。
女司法官员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层示出的才干及取得的成就,在司法领域里确立起她们的特殊地位。以检察官队伍中的女检察官所占比例为例:按1994年12月底统计,我国女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以上)有2.6万人,占全国检察官总人数15.7%,其中女正副检察长有473名。我国各省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女检察官所占的比重一般都较大。如上海市1994年的统计,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女检察官占总人数的2/3。上海市已建立独立编制的各区、县少年检察机构中,任主要负责人的女检察官占总数的3/4。可以说,女检察官已成为这个领域的主力军。
上述实例正是说明“适当比例的女性参与司法并任要职是正当行使司法权必需的人员保障”的实践依据。
结论与建议
鉴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而妇女是正当行使司法权的必需的人员保障,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妇女参与司法是衡量妇女地位的一个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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