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王以真
【全文】
一、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亦译无罪假定。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法制国家都视其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是由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的《反对拷打》一节中率先提出的。“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他违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证给予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会的保护。因此,只有强权才能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当对某公民是否有罪还存在着疑问时,就惩罚他。在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或没有得到证明之间进行抉择,这已不是新的抉择了。如果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可以根据这个罪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那么拷打是无益的,因为犯人的招供是多余的。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后人公认这段名言就是无罪推定。
对于这段名言的精神应当完整地理解。我认为贝卡利亚关于无罪推定的思想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对于受到司法当局怀疑犯了罪的人,甚至已经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法院尚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根据法律应当视其为无罪的人。这一论点指明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因此,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不能将嫌疑人或被告人视为罪犯,更不能按罪犯加以对待。这一论点是无罪推定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以下几点是由其派生的。
其次,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既然不是罪犯,又没有违反社会保护条件,在此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就不能使其丧失社会的保护。换言之,只要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被疑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保护的条件时,他(或她)仍然享有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如劳动权、工作权、生活权,甚至受社会尊重的权利,等等。
第三,贝卡利亚反对司法官员在诉讼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而实施拷打。他指出,在判处有罪以前,被告人尚不是罪犯,不应当对其施加暴力。因为,司法官员对被告人的拷打是强权统治在司法中的体现,应当加以反对。
第四,司法官员拷打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他(或她)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从而依此加以定罪。既然,基于上述理由应当禁止拷打,那么应当以什么文明行为来取代拷打呢?贝卡利亚指出,应当提倡证明这种诉讼行为来取代拷打,法官应通过证明活动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假如被告人的有罪事实已经得到证明,那么实施暴力以强迫被告人认罪,就是多余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