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述,对于排除规则的争论是由来已久的,最终或必然发现例外和善意例外的建议早由下级法院和理论界等人士提出过,为什么今天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和采纳?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把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的变化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美国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在美国,有自由派和保守派之分。这两派在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惩治罪犯的关系上各有侧重。自由派着重强调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认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要高于同犯罪作斗争。保守派则主张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得置于控制犯罪之上,强调注重及时地惩治罪犯、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是对于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重视不够。这两派的观点(包括其他问题上的观点),长期以来,在许多问题上都有分歧。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自由派占上风;而在另一时期,另一些问题上,保守派则占上风。
排除规则是在权利法案列入联邦
宪法修正案120年后(1914年)确立起来的。众所周知,20世纪初,美国正处于经济繁荣时期,广大公民要求享有
宪法规定的权利,统治阶级在当时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废除“带有特权色彩的东西”。在这样的形势下,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限制政府法津实施官任意搜查、没收的非法行为,因而制订了排除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40年代末,50年代初,美国对外实行“马歇尔计划”的扩张政策。对内则实行“麦卡锡主义”,严厉镇压美国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所谓“民主”、“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实际上越来越成为空洞的口号。刑事诉讼理论上保守派的观点也随之抬头。就在这种形势下,联邦最高法院在沃尔夫诉科罗拉多案(1951)的判决意见书中声明,不要求各州法院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在美国,州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是大量的,比联邦案件多得多。公然声明排除规则对各州不适用,实质上就是纵容警察等法律实施官对公民进行非法搜查、没收的行为,其结果就是使美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和财物安全等权利受到更大的侵犯。
自艾森豪威尔上台以来,美国黑人争取民权的运动蓬勃发展,美国公民对
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强烈不满,迫使统治集团作出某些让步。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他领导最高法院的十几年里,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有“正当程序革命”之称。当时要求警察的行为要比过去有更高的公正标准。著名的曼谱诉俄亥俄州案的判决否定了沃尔夫诉科罗拉多案的决定,要求各州也应当严格执行
宪法修正案第
4条的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禁用。可是,当时9位大法官的意见是有分歧的。因为当时城市犯罪率正在上升,有的法官因此认为执行排除规则是“给警察戴上手铐”,不利于控制犯罪。但是,由于自由派的观点占上风,所以仍然以多数通过了扩大适用排除规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