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规则及两项例外

  在州的第二审法庭上,起诉方没有把被告人自证有罪的陈述作为证据出示,也没有提供被告人带领警官到尸体所在地这一情况,只提供了尸体所在地和尸体解剖情况。法院认为,起诉方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就是如果搜查活动继续进行,很快就会找到在实质上与实际发现相同的事物(女孩尸体)。所以起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是可以采用的,并且应当作为判处被告人一级谋杀的根据。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1980年,被告人又依据人身保护令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该法院也以这具尸体必然会被发现为理由,否决了被告人的申请,拒绝释放被告人。但是,联邦上诉法院以政府没有证明警察不是出于恶意为理由,驳回了地区法院的决定。
  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州第二审法院的意见,认定采用被害人尸体及解剖尸体情况作为证据是正当的。理由是,即使不发生违反宪法条款的情况,这些证据最终或必然地是会被发现的。只要起诉方以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这项证据就可采用。至于证明警察没有恶意,则不是排除规则必然发现例外所要求的。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处理决定,“最终或必然发现”就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排除规则的例外了。
  善意例外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里昂等人的案件中确认的。
  1981年8月,一位机密情报员向警察局报告,名叫阿曼陀和佩塞的两个人非法买卖可卡因等麻醉毒品。警察开展了侦查活动。一位经验丰富的侦查官写了一份详细列举了搜查项目的宣誓申请书,并且经过几位地区副检察长的审查。根据这份宣誓申请书,一位州高级法院有签证权的法官签发了一份形式上有效的搜查证。根据这份搜查证,警官在预先确定搜查的住处和汽车里搜查出麻醉毒品。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央地区法院,大陪审团指控被告们预谋占有并散布可卡因等罪状。有的被告人向地区法院呈交了禁用这些证据的申请。法院在询问证据情况后认为,侦查官写的这份宣誓申请书不足以认定具有可成立的理由。政府认为警官的搜查活动是依据搜查证进行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出于善意的,因此建议法院作为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采用这些证据,同时还要求法院重新审查这份宣誓申请书。地区法院拒绝了政府的建议和申请。
  第9区上诉法院也否定了政府提出的意见,但是法官们有分歧地支持了重新审查宣誓申请书的申请。
  接着政府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调卷令申请。提出的唯一问题是,是否应当承认“善意”是排除规则的例外,排除规则是否应当修改成为:不禁止采用警察依据有缺陷的搜查证进行的合理的、善意的没收得到的证据。
  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申请,研究了这一建议,最后作出了决定。按照新的决定,警官合理地依据一位公正、中立的、有签证权的官员签发的,但最终发现是无效的搜查证;进行搜查取得的证据,由起诉方在法庭上提出时,可以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加以采用。所谓“最终发现是无效的”,指的是警官在搜查或没收时,这份搜查证被推定为有效的,但事后发现这份搜查证缺乏可成立的理由,因而被认为是无效的。警冒进行搜查、没收时,是以“客观合理的可相信的”搜查证作为依据的,因此,搜查或没收行为是出于善意的,取得的证据当然可以采用。这就是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