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法律实施官员提供的有罪证据,即使符合其它采证规则的要求,但是只要违反了取得证据的法定程序,在法庭审讯阶段就不得采用。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之能否被采用,取得证据的程序的合法性就起了决定性作用。这就是排除规则的实质所在。
一
排除规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美国联邦
宪法有关条文制订而成,并且是实现
宪法权利的一项保障措施。
宪法修正案第
4条和第
14条规定,联邦和州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说,不受非法搜查、没收是人民的权利,受
宪法保护;保障人民行使这些权利是政府及其官员应尽的义务。政府官员不按正当法律程序对人民的人身、财产进行搜查或没收是违反
宪法的行为。为了防止政府官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这种不法行为,保障人民享有
宪法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诉合众国案件的判决意见书中提出了排除规则,.并且成为刑事诉讼中采证的一项重要原则。
可是,长期以来美国各界对于排除规则的评价是存在着争论的。赞同者对于这项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意见基本一致,但是对它的性质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这项规则是
宪法固有的,有的则认为是保证实现
宪法有关规定的司法的补救措施。在作用的评价上,都认为对政府法律实施官侵犯人民人身、没收财物的不法行为确实起到了防止和威慑作用,只是所起作用的程度,估价略有不同。这是问题的一面。
问题的另一面,有相当多的人对排除规则持不同的甚至反对的意见。他们认为,排除规则既不是
宪法固有的,也不是司法上的补救措施,它的存在只能使美国社会受到实际损失。他们的理由是,刑事审判制度的目的是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要实现这个目的,法官必须具有公正审判的意识,使犯罪与刑罚相平衡。在适用排除规则的案件中,往往由于拒绝采用非法取得但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却使罪犯逍遥法外。有时,警官的错误行为是很轻微的,而获释的罪犯的罪行却是很严重的。排除规则使罪犯与刑罚之间失去平衡,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在政治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引起了公众极大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