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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犯罪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至于第三种解决受害人损失的办法,在性质上与第一、二种截然不同。州政府下设的“受害人损失补偿局”等机构,不论其提供资助的来源如何,对受害人的补偿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另当别论。
  三、建立协助受害人组织
  除上述保护受害人的措施外,美国联邦和州政府还设置了一些机构,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服务。
  十年前,美国首都华盛顿设置了“全国协助受害人组织”,它的任务是在争取犯罪行为受害人的运动中交流、研究情况,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现在,全国各社区也纷纷成立了协助受害人组织(有些称为“协助受害人和证人组织”)。达些组织有些是当地警察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归属地区检察官事务所,有些则是州政府提供资助的民间组织。它们的任务是为受害人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
  1.在受害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后,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解决困难,安排好生活。
  2.对受害人进行权利指导,使受害人懂得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受什么权利、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如受害人有权随时了解案件诉讼的进程,但是警官和检察官往往忽视受害人的这项权利,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向受害人提供这起案件诉讼的进程情况,保障受害人这项权利的行使。又如,受害人往往耽心保释在外的被告人或共家属由于他(或她)提起控诉而进行报复。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向受害人提供精神上的援助,消除恐惧心理,并且可以建议受害人要求警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遭到报复。
  3.提供有关诉讼具体问题的帮助。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受害人如果对法院和诉讼的情况毫无所知,可能提出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如法庭在哪里、候审室在哪里、卷入诉讼的时间可能要多久、要出几次庭、怎样避免与被告人对质等等,“协助受害人组织”的成员一一耐心回答。有些地方的这类组织,工作开展得非常活跃,如加利福尼亚州奥兰基县的“协助受害人处”派人陪同受害人出庭,解除受害人出庭时的恐惧、紧张心理,很受欢迎。
  4.为受害人争取更多的权利。目前,在实践中,受害人可以享受下列权利:①消除由于控诉而受到报复顾虑;②消除不了解法院程序的顾虑;③在被告人被捕后,有得知是否在押的权利;④得知案件进程并且提供情况的权利;⑤只是在必要时才被传唤到法庭作证;⑥有得到全部金钱损失赔偿的权利;⑦对实施了错误行为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⑧向对被告人的不正当行为起了作用的第三方起诉的权利。
  但是,受害人因参加诉讼而付出的停车费、孩子托管费以及未上班扣工资的损失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有些“协助受害人组织”正试图把这些损失的赔偿争取成为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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