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的第三方,已经扩展到政府官员。如某假释局提前释放一个有犯罪可能的犯人,他实施的新罪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向该假释局的官员起诉索赔,法院也予审理。
3.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额大,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又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方时,通常由州政府组成的“受害人损失补偿局”等组织,向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提供补偿。
上述各种解决受害人赔偿的途径,目的都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实际利盆,但是它们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第一种赔偿责任确立的依据,是由于加害人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物质上、精神上或者人格、人身方面的损害,使受害人产生了索赔的权利;而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使自己产生了对受害人承受赔偿的义务。此其一。其二,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延续到刑事判决执行完毕以后。所以,如果被告人在宣告判决时无力偿付,以后的合法收入可以用于赔偿。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加害人全部履行赔偿责任后,才告解除的。
第二种解决赔偿的途径,受害人不是向加害人索赔,而是向有关的第三方索赔。因此,赔偿的责任不在加害人而在有关的第三方。上述列举的由有关的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两种情况,依据也不相同。案例(1)中女歌唱家住进旅馆后,就与旅馆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她有偿付旅馆租金等义务,但是有获得必要的相应条件的设施等权利,其中包括住房门锁安全的设施。旅馆享有获得这位女歌唱家租赁人交付的租金等权利,但是负有供应一切必要的相应条件设施等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安全的门锁设施等。本案中,受害人所住的房间的门锁不坚实,加害人轻轻晃动,门就被打开。侵入后,在违反受害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了强奸,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门锁之所以不坚实,是由于合同一方的旅馆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尽的义务,因此,旅馆理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中医院主管人员对受害人赔偿责任的依据与案例(1)的旅馆不同。众所周知,精乖申病患者在犯病期间,对共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加害人是法院送往精神病院的,医院对这个患者兼有治疗和看管的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对精神病患者严加看管,防止患者外出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是医院为维护社会治安应尽的职责。可是,事实证明,本案的加害人的精神病并未痊癒,医院的主管人员未经法定程序(必经法院同意),出于疏忽,使患者出离医院,杀害了这个女孩,因此,医院的主管人员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家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