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后一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一切公民,不论党内党外,不论职位高低,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凡是合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保护;凡是违反了
刑法,犯了罪,都要受刑事追究,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职位高、功劳大的人或其子女犯罪,与“一般”公民犯罪,应当同样追究,同样定罪,该判刑的同样判刑,应当重判的不得轻判。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也应当同样对待。不能因为被告人职位高、功劳大而加以纵容包庇,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出身不好而予以歧视。实践中,有人认为领导干部打死出身不好、或有问题的人,可以不受法律制裁。有人对于共同犯罪中,出身于高级干部或者有名望的家庭的罪犯,加以“照顾”,从轻处理。这些现象都是违背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的。本条规定,为抵制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怎样才能做到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呢?最根本的,就是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过查证核实的客观事实。就是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些事实,按照
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加以定罪量刑。因此,事实是唯一的根据,法律是唯一的准绳。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等另立根据、另立准绳的做法,那就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因人而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破除“四人帮”那一套大搞逼供信的主观唯心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审判方式,抵制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从而才有可能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
执行法律的权力由执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侵犯和干扰,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贯彻。道理很清楚,如果国家对执法权力不加限制,对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不予明确,那么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就没有保障,外部力量就可以任意干预甚至取而代之。这样就必然为特权泛滥大开方便之门,给“以政代法”或者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可乘之机,一些人就会横行于国法之外或者披着“合法”外衣为所欲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非成了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