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法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王以真
【全文】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贯串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锋芒,就是反对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肆意践踏这项原则,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今天,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宣传和贯彻这项原则,对于拨乱反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法制尊严,巩固安定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从学习
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谈一点体会。
一
刑事诉讼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七个重要法律之一。大家知道,
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
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实施
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对于每个刑事案件,确定其行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刑事责任,必须按照
刑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是由那个单位,通过什么程序认定犯罪事实,适用
刑法,则是
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这样说,除其他因素外,遵守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
刑法才可能正确;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
刑法就不可能正确。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大搞打砸抢,私设刑堂,刑讯逼供,草菅人命,造成无数冤、假、错案,不就是从砸烂公检法,破坏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诉讼程序入手的吗?现在,无视和任意违反司法程序的思想和行为也还不是个别的。因此,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可以从一个重要方面杜绝违法行为,保障有关法律的实施。为了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
刑事诉讼法中作出相应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正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