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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刑事诉讼法

  (八)一事不再理原则。宪法77条(5)和(6)规定,对已受刑事审讯、已判决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不得对其同一罪行进行审判;但上级法院依据复审程序、上诉程序进行诉讼者除外。
  (九)提取证据必须合法。宪法77条(7)规定,在庭审时不得强迫被告人提供证据;不得强迫被告人提供认罪供述。
  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依照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被捕人、被押人享有被告知逮捕、羁押的理由的权利。依照宪法72条(2)的规定,应当在“合理可行迅速”的时间内,用被捕人、被押人懂得的语言告知逮捕、羁押的理由。“合理可行迅速”的时间,一般解释为逮捕后24小时之内。假若在24小时内未将被捕人押解法院的,则主管当局有责任证明逮捕行为是符合宪法72条(2)的规定的。
  假若在合理时间内未将被捕人、被押人押解法院的,法院可以释放被捕人、被押人。这种释放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附有合理的条件。
  (二)被非法逮捕、非法羁押的人,有权获得逮捕人、羁押人的赔偿。赔偿金额由法院裁决(宪法72条(6))。
  (三)除被控故意杀人或叛国罪者外,任何被告人都享有保释权(刑事诉讼法典第123条至第133条)。
  (四)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权及法律代理人协助辩护权(宪法72条(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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