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刑事诉讼法
王以真
【全文】
第一节 肯尼亚的法院体系
肯尼亚的法院体系由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穆斯林法院、中等治安法院和区治安法院组成。
一、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是按照1979年肯尼亚
宪法成立的。上诉法院的成立取代了东非上诉法院(位于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之间)。上诉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2名以上大法官组成,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裁判中的法律问题,不受理事实问题。对不服量刑的上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对经高等法院加刑的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可予受理。
上诉法院的裁判对高等法院及其他一切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
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大法官需经司法委员会通过后才由总统任命。
二、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1名以上大法官组成,拥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此外,高等法院有权受理申诉案件,有权调卷并审查下级法院任何程序的记录。所有下级法院进行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都应服从高等法院的监管。
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其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三、卡迪氏法院(Kadhis,Courts)
卡迪氏法院是设于肯尼亚境内的穆斯林法院,共有6所。依照肯尼亚1968年卡迪氏法院法的规定,卡迪氏法院专门受理穆民当事人涉及穆斯林法的个人身份、婚姻和继承等案件。
四、中级治安法院(Resident Magistrates,Courts)
Resident Magistrates,Court可以直译为领薪治安法官法院,与卡迪氏法院平级,是区治安法院的上级法院,故本文称为中级治安法院。中级治安法院拥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有权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以及不服区治安法院裁判而上诉至中级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
五、区治安法院
区治安法院是肯尼亚法院体系中的基层法院,分为三级,受理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的刑事案件及治安法院法第9条规定的民事案件。不服区治安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中级治安法院提起上诉。
六、准司法机构(裁判庭)
除列入法院体系的正式法院外,还设立一些准司法机构受理需要尽快解决的申诉等案件。这些准司法机构包括工业法庭、签证局及其他地方政府机构,他们处理案件的程序与法院不同。他们遵照自然公正规则处理并裁断案件。
第二节、肯尼亚刑事诉讼简述